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0月1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带着其朋友王某来到派出所,王某在警车旁撒尿被民警制止时,被告人李某与民警发生冲突。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C1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