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收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地摊上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本”牌两轮摩托车,碰到刘某甲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后发生打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每100毫升血液含205.74毫克乙醇。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含205.74毫克乙醇;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日折抵刑期8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