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江凡,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平煤股份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镇中街东湖花苑南院5号楼2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凡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张江凡及其辩护人梁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江凡冒充驻马店市东高国际花园小区物业人员,以维修电路名义骗开该小区15号楼2单元25层西户被害人刘某家门,以查看线路名义查看各房间后,趁机用胳膊勒住刘某脖子,用被害人家中桌上水果刀将刘某颈部划伤,在刘某卧室抢走现金3400元及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后张江凡将刘某双手捆绑关入书房,又从房间内翻出一串龙凤祥黄金手链及一块手表。刘某乘机挣脱捆绑翻窗进入楼下住室后逃跑并报警,逃跑中刘某腿部摔伤。后刘某带领小区保安赶到门外,张江凡发现刘某逃脱后欲离开时因听到门外有动静就翻到窗外空调架上躲避,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刘某损伤属轻微伤;被抢白色苹果4S手机和龙凤祥黄金手链共价值3622元;张江凡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江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入户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价值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江凡的抢劫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张江凡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江凡系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江凡有精神病史,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者强制治疗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张江凡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入户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系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属可判处缓刑的情形;强制医疗系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设立的特别程序,张江凡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条件,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江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长河 人民陪审员 赵宏图 人民陪审员 陈巧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