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捕前租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自勇,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天伦房地产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淮阳县安陵镇闫楼村38号。系被告人闫某某之兄。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4月18号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捕前租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新民、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6号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捕前租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被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刘某甲、李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闫自勇、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肖新民、李向军、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甲与被告人闫某某预谋贩卖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答案,由王某甲负责提供驻马店市考生信息、考试答案、作弊设备、招聘话务员,所获取的利益闫某某按比例提成。闫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租赁华凯大厦4023号房间,又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在该房间接待、培训王某甲招聘的话务员,监督话务员工作。刘某甲根据具体情况以“唐老师”名义和考生谈价格及收费方式。2014年9月12日,王某甲给闫某某提供车辆、考试作弊设备及1500元现金,让闫某某到驻马店地区高中附近架设考试作弊设备,闫某某又事先支付给被告人李某500元的好处并教授如何操作考试作弊设备,后闫某某伙同李某等人携带考试作弊设备开车赶到驻马店市,李某将事先调试好的信号接收器按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考生。2014年9月13日,李某在开考时利用手机短信发射器准备向考生发送考试答案时被当场抓获,并查扣考试作弊设备一套,从考场内查获携带考试作弊器考生4名。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利用智能发射,接收装置传送答案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请对三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闫某某、刘某甲、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闫某某系从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⑴刘某甲没有实施以收买的方法获取国家秘密,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⑵刘某甲未参与安装设备发送答案,答案真伪不确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发射装置是否具有发射和接收功能不确定;⑶刘某甲仅培训、监督“话务员”打电话,尚未获取全国医师资格答案,其行为是获取国家秘密还是一种虚假的欺骗行为无法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刘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化名“王乙”、另案处理)为获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闫某某参与向参加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驻马店考生传送答案。王某甲、闫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与经七路交叉口租赁华凯大厦4023房间,招聘话务员,提供考生信息,闫某某又拉拢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指使刘某甲在华凯大厦4023房间培训并监督话务员打电话。期间刘某甲冒充“唐老师”与有意向购买答案的考生谈价格,最后以每门2000元的价格谈妥并约定在考试完毕后支付。 2014年9月12日,王某甲向闫某某提供车辆、考试作弊设备及1500元费用,指使闫某某到驻马店第一高中附近架设考试作弊设备。闫某某又纠集被告人李某到驻马店实施犯罪,给付李某500元费用并传授作弊设备使用方法。当日闫某某和李某在驻马店市解放路小蓝鲸酒店入住,李某将事先调试好的信号接收器(作弊器)按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考生。同月13日,李某租用高某乙的三轮车在驿城区美容一条街一家属院内架设发射器欲向考生发送答案,后有人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并查扣考试作弊设备一套,从考场内查获携带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4名。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刘某甲、李某参与获取的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密级级别为机密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闫某某供述:2014年6月份,他通过学校内张贴的广告与自称“王乙”(实为王某甲)的人相识。8月份的一天,王乙称准备做传发答案的生意,如他加入给他5%至10%的利润,他同意后王乙出资让他在华凯大厦4023房间租房作为话务员打电话的地方,每天的开销均由王乙负责。他又联系刘某甲称一起挣钱还之前刘某甲欠款。他让刘某甲负责监督话务员打电话,刘某甲自称“唐老师”和考生联系,告知考生作弊方法、价格和付款方式。9月份的一天,王乙让他去驻马店架设考试作弊设备并给他1500元费用,他找到李某,给李某500元让李某到驻马店架设作弊设备,并许诺每天给李某报酬。9月12日,他和李某开车到驻马店,途中教李某如何使用作弊设备,到驻马店后他们入住驻马店一高对面的蓝鲸商务酒店,他离开。次日,李某打电话称作弊设备已架设好,后联系不上李某。另供述答案由王乙负责,他不知如何获取。 ⑵刘某甲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闫某某称和王乙准备做医师资格考试发传答案的生意,让他过去帮忙,如挣钱将把欠他的钱归还。王乙是老板,闫某某听王乙的,他听闫某某的。他们在郑州市华凯大厦4023房间租房用于打电话和考生联系,闫某某让他培训、监督话务员打电话并给话务员发工资,期间他自称“唐老师”和有意向的考生谈价格和付款方式,并告知考生通过短信发射器和接收器传送答案,短信发射器可以插手机卡。他负责给话务员发手机、考生资料和给手机充电,把欠费的手机报给闫某某,由闫某某充话费。同年9月9日左右,王乙让他去驻马店架设考试作弊设备,他未去,闫某某派李某去驻马店,后听闫某某称李某被抓。李某被抓后他们继续打电话联系有意向需要其他考试答案的考生,10月11日,警察到华凯大厦4023房间将他和闫某某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