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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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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莲芝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莲芝,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21号1号楼28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初字第5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莲芝,女,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21号1号楼28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1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26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26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26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莲芝、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4月21日以驻驿检刑变诉(2015)1号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莲芝及其辩护人王志杰、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翟向东、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并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以来,王某某、李某某以驻马店市诚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众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信阳安信驾校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自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诚众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5万元,兑付利息332.21万元。被告人郑莲芝担任诚众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向业务员和客户宣传诚众公司在信阳投资驾校项目,以3分高息鼓励业务员吸储、客户投资,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87万元。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系该公司会计,负责接收客户存款、与客户签订合同、开收据、发放客户利息及业务员提成,三被告人明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和高额吸收公众存款系违法行为,仍积极参与,为公司运营提供帮助、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莲芝、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莲芝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莲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吸收资金数额为264万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莲芝的辩护人提出,郑莲芝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仅领取工资,未参与吸收存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付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均提出仅领取工资,未直接从客户处吸收存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王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逃)注册成立诚众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实际负责人。同年4月份,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河南省信阳市安信驾校(以下简称安信驾校)负责人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某向安信驾校投资并参与分红。同年7月份,王某某、李某某以诚众公司的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安信驾校为名,招聘被告人郑莲芝为业务经理,郑莲芝向业务员和客户宣传诚众公司在安信驾校投资,以每月3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回报,与业务员介绍的存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招聘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为会计,三人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接收储户存款,与储户签订合同、开具收据、发放储户利息及业务员提成。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明知诚众公司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为公司运营提供帮助。自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涉案人员以诚众公司名义非法吸收185人共304笔存款,计款2765万元,至案发,已兑付利息总额332.21万元,尚有2432.79万元未兑付。郑莲芝个人吸收公众存款287万元,其领导的业务员丁某某吸收存款401万元,并根据二人吸收存款总额领取提成。涉案款项被转至安信驾校604万元,返还客户利息及业务员提成和日常开销一部分,其余款项被李某某、王某某取走。

另查明,被告人郑莲芝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付某某、朱某某、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向他人吸收存款的事实。

还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李某某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书香园1号楼1单元14层1403号住房一套;另将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账户余额595.2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郑莲芝供述:2013年3月,她经张某某介绍到诚众公司工作,李某某是幕后老板、王某某是法人代表,公司有南北两个办公区。张某某任北区部门经理,付某某、王某丙任会计;邹某某任南区部门经理,朱某某、魏某某任会计;她任南区业务经理。公司以投资安信驾校为由,向社会吸收存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实际按3%支付利息。业务经理按融资额的9%提成、另外满100万元提成3万元。业务员融资额达100万元发2000元工资。她融资有200万余元。

⑵付某某供述:2013年3月底,她经张某某介绍到诚众公司任会计,公司办公地点分别在驿城区解放路置地新天地8楼(南区)和经济开发区丹尼斯超市七楼(北区),她在北区的丹尼斯超市七楼718房间工作。李某某是公司老板、王某某任法人代表,公司以投资安信驾校为由,向社会上吸收资金,月息3分。公司每月给她发4000元工资,她负责与客户结算利息。同年5月份,张某某让她办理建行、中行、农行、邮政、工商、驻马店银行6张银行卡,北区业务员拉的存款都存到她银行卡内,后一部分存款转给安信驾校,一部分被王某某、李某某取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