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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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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正阳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5年6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正阳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5年6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正阳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5年6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共同携带手电筒等工具,到正阳县付寨乡殷寨村邱庄(该区于2013年11月7日被驻马店市林业局划为禁猎区)用手猎捕花背蟾蜍共计90只,经鉴定,花背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勘验检查笔录、正阳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安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