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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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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刚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刚,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3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刚,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于2015年3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从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解回后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冬季的一天,在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水果市场”正门附近,被告人阮刚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毒品(冰毒)一包,约0.5克,后潘某某把买来的毒品在自己家中吸食。

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阮刚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刚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告人阮刚的供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自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阮刚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