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国举,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1213643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崇礼乡大袁村04-27号。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举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国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袁国举及袁某某(系被告人袁国举儿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大众轿车(车牌号豫QG4187,案发前车牌被被告人袁国举摘掉后放在后备箱内)窜至正阳县寒冻镇固城村王湾冯某某家门口,袁某某坐在驾驶室内,被告人袁国举下车与被害人冯某某搭讪,谎称认识冯某某儿子且能给冯某某和丈夫郭某某办低保骗取冯某某的信任,后以亲戚有病住院需要借钱为由骗取冯某某现金6000元。袁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袁国举离开现场,中途换由被告人袁国举驾车向汝南余店方向逃窜。被害人冯某某发觉被骗后,通知其亲友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杨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追撵。在汝南县南余店乡东边的柏油路上,被告人袁国举驾驶的车辆被郭某乙发现后,郭某乙将摩托横在路上进行堵截,被告人袁国举驾驶车辆冲撞郭某乙的摩托后继续逃窜,郭某乙的摩托被撞受损(经评估价值1200元)且郭某乙躲避时腿部被地面轻微磕伤。被告人袁国举的车辆后因受损无法继续行驶,被闻讯追撵的群众及出警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车内当场查获冯某某被骗的现金6000元,该款已发还受害人冯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国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国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袁国举与其儿子袁某某(已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驾驶一辆豫QG4187牌号的黑色大众轿车(牌照在路上摘掉)窜至正阳县寒冻镇固城村王湾冯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袁国举下车与被害人冯某某搭讪,谎称认识冯某某的儿子,并能给冯某某和丈夫郭某某办低保,骗取冯某某的信任。后以亲戚有病住院需要借钱为由骗取冯某某现金6000元。随后袁某某驾车与被告人袁国举离开现场,中途换由被告人袁国举驾车向汝南余店方向逃窜。被害人冯某某发觉被骗后,通知其亲友郭某甲、郭某乙、杨某某、杨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追赶。追至汝南县南余店乡东边的柏油路上时,发现被告人袁国举驾驶的车辆。郭某乙将摩托横在路上进行堵截,被告人袁国举驾驶车辆冲撞郭某乙的摩托后继续逃窜,后因车辆受损无法继续行驶,被闻讯追赶的群众及出警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车内当场查获冯某某被骗的现金6000元,该款已发还受害人冯某某。郭某乙的摩托被撞受损,经评估价值1200元。 另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袁国举与受损摩托车主郭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郭某乙各项损失4000元,取得了郭某乙的谅解。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国举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7时许,我和儿子袁某某开着我大哥袁某甲女婿袁某乙的黑色大众轿车从家里出发,当时我对我儿子说跟我一起出去转转,让他只管开车,没有对他说我骗钱。上午九点多来到了正阳县的寒冻镇。到了后我把前后车牌都卸掉放后备箱里了,然后袁某某开着车拉着我在寒冻乡各村庄转悠。我们走到一个庄的东南角看见一个老太太和一个老头在屋门口坐着剥花生,我就让袁某某停车。我自己下车后走到老两口面前对老太太说:“我是寒冻街上的,我认识你儿子,我是来给你办低保的”。那个老太太说好。我又对老太太说我表弟住院了,找她借点钱,老太太说好,然后回到屋里拿了一卷卷着的现金给我。我接到钱后就装进裤子口袋里了,然后对老太太说走了,那个老太太说好,然后我拿着钱坐上车,袁某某开车拉着我就跑了。后来我又把钱放到车驾驶座中间的小工具箱里了。我们在逃跑过程中,我儿子袁某某下车解手,我和袁某某互换了位置,由我开车。我和袁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群众一共拦截了我们两次,我们发现后面有群众骑摩托车追赶,就开车顺着一条很窄的柏油路跑,跑了一段后发现前面路上有水沟,我就掉头拐进路边村里的一条小路,拐进去以后发现这条路还是过不去,我就又掉头回来,这时候这条小路中间就已经被群众放了一辆摩托车,我就开车从路左侧冲了过去,又拐到我们过来时的那条小柏油路,又有一辆摩托车在路中间放着,还有人在摩托车的路左侧站着,我就又从路左边冲了过去,因为路很窄,车的右侧擦到了路边的树,右前轮当时就爆胎了。我们没有停,开车接着向前跑,在一个路口又上了一条小柏油路,走了一段发现路中间有个土堆过不去,这时候群众就追过来了。因为我们害怕被抓住挨打,冲过去时有没有撞到摩托车我不清楚,车没有撞到人。后来有人撵上我时,我把骗来的钱交给出警的民警了,民警当着我的面点给我看的,骗了老太太共6000元钱。我给那个老太太说办低保是骗她的,其实我不能办到低保,目的就给老太太好处,获得老太太的信任,好把钱骗到手。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0日上午9时许,我和丈夫郭某某在家门口剥花生,从一辆没牌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四十多岁男的喊我大娘,并跟我说他是寒冻街上的,认识我儿子,是来给我办低保的,我说好。然后那个男的又说他表弟住院了,想借我点钱。我当时听那个男的说认识我儿子,又是过来给我办低保的,我就到西屋里拿了6000元钱给那个男的了。我看见那个男的借到钱以后就装进裤子口袋了,然后对我说他走了,那个男的就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接着开车的年轻孩就开着车跑了。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袁国举诈骗的经过与袁国举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袁某乙的证言,证实袁国举和袁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4187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是我的。他们把我车开走的时候我不知道,事先没有征得我同意。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其是被害人冯某某的丈夫。其证实被骗的经过与冯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