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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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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静(化名夏晴),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静(化名夏晴),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小烟(化名李爱心),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亚琴,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芳,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2月4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节凤云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经长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近年来被告人李静、周亚琴、黄小烟、王小芳在正阳县乡镇农村散发“全能神”宣传资料,组织进行邪教组织聚会,组织、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2014年12月14日,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被告人周亚琴家中聚会传教的李静、周亚琴、黄小烟、王小芳当场查获,并在四人身上及周亚琴家中收缴大量疑似邪教的宣传材料,其中书刊二十一本,手抄笔记四本,笔记字条十七张,MP4五部,储存卡八张。2014年12月27日经驻马店市国保和反恐怖支队分析、比对认定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电子数据(MP4五部及存储卡八张)均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静、周亚琴、黄小烟、王小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小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周亚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小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被告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开始信奉全能神教,几年中间,四被告人不仅对自己的家人宣传“全能神”,还多次在正阳县乡镇农村多人及邻居家中宣传“全能神”,并给村民发放宣传册、光碟等全能神宣传品,进行邪教组织聚会,组织、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2014年12月14日,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被告人周亚琴家中聚会传教的李静、周亚琴、黄小烟、王小芳当场查获,并在四人身上及周亚琴家中收缴书刊二十一本,手抄笔记四本,笔记字条十七张,MP4五部,储存卡八张。2014年12月27日经驻马店市国保和反恐怖支队分析、比对认定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电子数据(MP4五部及存储卡八张)均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的母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

被告人李静,女,出生于1992年3月1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王小芳,女,出生于1971年4月30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周亚琴,女,出生于1961年3月7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黄小烟,女出生于1970年8月24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正阳县新阮店派出所民警证明一份

证实其辖区居民张某某不在家,去向不明。

3.中国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证实李静账户的交易信息

4.周亚琴、王小芳、黄小烟(李爱心)、李静(夏晴)随身物品清单

5.正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对全能神(实际神)邪教术语注释

6.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随身携带的书写材料22份;

7.前科证明

证实犯罪嫌疑人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无前科。

8.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和反恐怖支队证明一份

证实公安局民警从李静、黄小烟、周亚琴、王小芳处查获的物品均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品。

9.实际神的简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证实全能神的基本情况和其性质。

10.正阳县公安局油坊店派出所的证明一份

证实王某某外出务工不在家中,其家中无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的证言

前年七八月份。我庄子里的王某甲到我家里宣传全能神,后来又和周楼村大张庄的王小芳到我家里来宣传,还让我妈信,我弟弟听说后不让我妈信,王小芳到我家里来给我带两本书并且让我买一个播放器(和手机相似大小)。我信的有一个多月,我感觉她们给真正信主的不一样,都是神神秘秘的,不叫名字,只叫代号,我感觉不正常就不信了。王某甲和王小芳到过我家几次,来了以后,我们在一起读“全能神”的书。

(2)证人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的证言

周亚琴向我宣传过多次,让我也信“全能神”,还让我看一个小电视机,里面有唱歌的,宣传“全能神”的好,还让我看“全能神”的书,周亚琴说信“全能神”不得病。经常有人到周亚琴家里,在她家里吃饭、唱歌、念经,一般都是在屋里,不出门,不知道她们在干啥。

(3)证人陈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