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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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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李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户籍年龄为1970年1月11日出生,实际于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4月18日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户籍年龄为1970年1月11日出生,实际于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代理检察员袁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1988年4月24日与正阳县皮店乡幸寨村小李庄村民李某乙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秋卢某某到息县打工与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村民被告人李某某结识,二人产生感情,2002年卢某某在未与李某乙离婚的情况下,随被告人李某某到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3年、2004年生育两个女儿。2005年卢某某以鲁某某之名在正阳县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重新登记入户,并使用鲁某某之名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2002年秋知道卢某某有丈夫的情况下,仍然与卢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原名为卢某某,其以卢某某的名字于1988年4月24日与正阳县皮店乡幸寨村小李庄村民李某乙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0年秋卢某某(即被告人鲁某某)到息县打工与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村民被告人李某某结识,二人产生感情,从2002年开始,其在未与李某乙离婚的情况下,随被告人李某某到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3年、2004年生育两个女儿。2005年卢某某以鲁某某之名在正阳县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重新登记入户,并使用鲁某某之名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2002年秋就知道被告人鲁某某有丈夫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5年4月18日,二被告人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乙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谅解。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鲁某某于与被害人李某乙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丈夫李某乙到派出所告我重婚了。我是在1988年4月24日和李某乙到皮店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证,一块生活十多年了,我给李某乙生下了两个孩子。我于2000年秋到息县白店乡谢寨村在一个小饭馆里干活,认识了李某某(居住在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洪山庙),后来我到了李某某家和李某某一块居住生活至今,期间李某乙到洪山庙找过我两三次,有一次还是夜里(农历2002秋季)他领了一帮子人来抢我,还要打我,我不愿意跟李某乙走,没办法他们走了。我和李某某从2002年生活到一块十多年了,生了两个女孩,大的是2003年生的叫李某丙,小的是2004年生的叫李某丁(精神上有点智障),上户口时按双胞胎上的,都是按2003年2月16日出生的。我现在不愿意和李某乙一起生活。我和李某乙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李某某办理结婚证,和李某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我以前在皮店乡时叫卢某某,后来到了李某某家又重新上了一个户口,当时写名字时,我口音他们听不清,写成了鲁某某,实际我也不想叫卢某某那个名字了,现在一直用鲁某某的名字。刚开始李某某不知道我有丈夫,后来李某乙找我时,李某某才知道我有丈夫。我在洪山村生活,村里给我分的有地,我儿子李某已和女儿李远就是这两年才来劝我回家,我不愿意回去。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和妻子鲁某某今天过来说说她和她前夫的事。2000年左右,我当时在干买树的生意,经常在息县白店乡谢寨村的饭馆里吃饭,鲁某某当时在饭馆里打工。我去的多了就认识了,后来有一次鲁某某得病了,我给她付的药费,出于感激我们就慢慢走到一块了,后来她回家了。回家后她又给我打电话要过来和我一块生活,我们就住到一块了。这之后她亲戚也过来找过次,她也回去了几次,后来又回来了。刚开始时不知道她有丈夫,2002年秋里的一天夜里,鲁某某的前夫领了五六个人到我庄上去找鲁某某,后来我们双方也打架了,从那以后我才知道她还有丈夫和孩子,还没有离婚,鲁某某也不愿意回去。我和鲁某某同住的第二年,也就是2003年时我的大女儿李某丙出生了,2004年小女儿李某丁(精神有智障)也出生了,到现在我们在一块生活十多年了,鲁某某前夫的女儿和儿子也过来找过她几次,劝她回家,她不愿意回去,一直在和我一块生活至今。我只知道鲁某某的前夫姓李,她和前夫有两个孩子。我没有和鲁某某办过结婚证,鲁某某和以前的丈夫也没有离婚,我和鲁某某在庄上以夫妻名义生活,鲁某某在皮店乡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当时给鲁某某上户口时,鲁某某说话我也听不清楚,她也不会写,就报的是鲁某某,在汝南埠一直是这个名字。鲁某某和我的两个女儿都分的有地。我在汝南埠镇政府登记的有计生户口,两个小孩我让村里按双胞胎登记的,我中途让鲁某某办离婚手续,她也不办。

3、被害人李某乙于2015年3月7日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告我老婆卢某某重婚。1988年4月24日,我与卢某某结婚,在皮店乡民政所办理的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0年下半年,卢某某外出打工,到2001年年底就一直没回过家。我四处打听卢某某的下落,到2001年年底,我在洪山庙李某戊(音,实际为李某某)家找到卢某某,卢某某和我一块回家了,在家生活了几天又跑了。从此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卢某某,直到2014年腊月,我让儿子李某已、三哥李某庚以及潘某某等人到李某某家找到卢某某,当时他们劝卢某某回家,卢某某不愿意回来。我就来报案了。卢某某和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现在卢某某和李某某已有两个女儿,卢某某的名字也改叫小萍。我总共去找了卢某某四五次,李某戊知道我和卢某某已经结婚生子,2014年过了春节,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和卢某某有结婚证,当时还骂他把我的一家人搞散了,后来李某某就不接我的电话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