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甲等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42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

(2015)滑刑初字第42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乙,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及马某甲辩护人赵明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下午,滑县万古镇新庄村马某甲家的孩子(13岁)与本村马某丁家的孩子(12岁)发生打架。当日傍晚时分,马某甲听孩子说起打架的事,便于当晚11时许来到马某丁家,由于门已上锁,马某丁不在家,其妻李某某把门打开。马某甲说自己孩子被打的头不舒服,让李某某给孩子看病,李某某说自己丈夫不在家,家里还有孩子,让马某甲带孩子看。之后马某甲便离开去了其母胡配兴家中。因嫌李某某不给孩子看病,被告人马某甲便叫上其哥马某乙、马某丙再次来到李某某家,李某某刚一开门,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便强行进入李某某院里,将李某某摁倒并对其实施殴打。期间李某某的儿子马某戊从屋内出来,被告人马某乙又将马某戊头面部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该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戊、张某某、马某己、马某壬、陈某某证言,滑县公安局万古派出所处警经过,滑县万古卫生院诊断证明,现场物品损坏及院内情况照片7幅,现场李某某躺地及伤情照片6幅,马某戊头面部伤情照片2幅,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李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书,撤诉书,收到条,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深夜进入他人住宅,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马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选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