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31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滑县桑村乡扬大召村的杨某某通过黄某甲向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借款5万元,借期十个月、利息三分,当日出具一张6.5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未能及时还款。2014年1月27日下午,杨某某开着滑县老庙乡后石光村胡某某的丰田牌轿车到黄庄村找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协商还款一事。因杨某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逼迫杨某某还款,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扣押了该丰田轿车。当日,车主胡某某赶到现场出示相关证件明确告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自己是所扣押轿车的所有人,并报警求助。经民警劝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仍拒不归还该丰田轿车。之后胡某某、杨某某多次索要丰田轿车未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将该丰田轿车藏匿于黄献甫家中。2014年11月17日,老庙派出所民警接胡某某求助,一同前往黄献甫家中欲取回丰田轿车,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围堵,当日丰田轿车未取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将丰田轿车退还给被害人胡某某。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王某甲、黄某甲、黄某戊、黄某庚、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行驶证、借条、涉案车辆领到条、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到条、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证明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因债务纠纷,实施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退还占有的他人财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尚能认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深刻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请求从轻、免于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本案证人杨某某欠债不还,在其借用他人车辆被扣之后,不能积极还钱,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为索取正常债务,侵占他人合法财产拒不归还,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促进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