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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浚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曾用名魏一X、魏二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4年9月9日23时30分,被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抓获,2014年9月10日临时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4年9月13日被浚县公安

(2015)浚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曾用名魏一X、魏二X),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4年9月9日23时30分,被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抓获,2014年9月10日临时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2014年9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8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刘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在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销售到浚县“六合至真包装箱厂”等多个工地的混凝土料款收回后将部分货款侵占。经鉴定,被侵占货款数额为人民币796819.99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XX在担任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该公司货款79681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XX辩称:有起诉书指控的事,肯定欠公司钱,但是数额不对,没有这么多。

被告人魏XX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公司与魏XX之间的账务就目前而言处于未清、未结状态。2、魏XX与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民事关系,而非刑事案件。3、在没有证据证实魏XX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下,应按无罪释放魏XX。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魏XX自书的流水账复印件及证人平方2014年10月13日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XX在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销售到浚县“六合至真包装箱厂”等多个工地的混凝土料款收回后将部分货款侵占。经鉴定,2012年3月16日至2014年1月24日,魏XX未交款1011797.75元,扣除魏XX提成工资63064.48元及各项费用151913.28元,被侵占货款数额为796819.9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魏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魏XX在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将其销售到浚县“六合至真包装箱厂”等多个工地的混凝土料款收回后将部分货款侵占使用。从2012年3月份开始占用公司的钱,刚开始几千元,不超过提成和工资,后来因为玩打鱼机和在有些赌场里玩,就开始大额的占用公司的钱,这些钱超过了提成和工资。后来为了躲避要账才换的手机号。

(2)证人田XX的证言。证明田XX是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在该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将其销售到浚县“六合至真包装箱厂”等多个工地的混凝土料款收回后将部分货款侵占使用,没有上交公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代XX的证言。证明魏XX通过代XX向浚县黄河古陶馆等用户销售混凝土,除了自己的提成之外,货款都已经给了魏XX。

(4)证人徐X的证言。证明徐X曾跟魏XX跑过混凝土业务,其经常跟魏XX去一些工地去领取混凝土款,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有一次给业务员开会,制定一个制度,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用料方如期支付货款,业务员如期将料款上交公司,公司每立方混凝土提成5元,用料方不按合同付款的,超过一个月没有向公司交混凝土款的,每立方提成减半,超过两个月业务员没有提成,每立方混凝土最高提成为5元。徐X代魏XX领取的工资都给了魏XX。公司制度是“用料方按合同付款的业务员按全额提成,用料方不按合同付款的,超过一个月的业务提成打五折,超过两个月没有付款的,业务员没有提成”。业务员的提成标准是“提成核算按照合同C30标号,单价为250元以上的提成为5元(包含250元),合同C30标号单价为245元以下的提成为3元(含245元)”。

(5)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宋XX曾是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会计。魏XX只要给其货款,都会对魏XX开收据并下到公司账上。魏XX曾借过其女儿宋X3200元钱,后来魏XX让宋XX代领部分工资后偿还给宋X。

(6)证人宋X的证言。证明宋X曾是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会计。魏XX不会交给宋X货款,因为当时快生孩子了,货款一般都是交到公司财务上,财务上给魏XX开票,魏XX向公司借钱,都会向公司打借条。魏XX曾在2012年三四月份借过宋X3200元钱,后来魏XX给宋X的父亲从魏XX两个月工资中扣除了。

(7)证人卢XX的证言。证明卢XX在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规定销售每立方混凝土有时提成3元,有时提成5元,卢XX曾经销售的混凝土每立方提成5元。

(8)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郭XX在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财务记账工作。公司给魏XX的工资发到2013年3月份,魏XX因为占用公司货款,2013年3月份财务上和他联系让他到公司对账,不是联系不上就是往后推托,所以公司就停发他的工资。

(9)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李X曾向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供过石子,魏XX曾打电话让其到新镇工地上拿过10000元的石子预付款,也和魏XX一起协调处理过该公司水泥罐车把浚县小河东周口村的电线杆挂倒两根的事情,赔偿的3000元是魏XX出的。魏XX还打电话让李X找牛XX替他领混凝土款32000元,除了欠李X的2000元之外,把30000元给了魏XX。

(10)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马XX给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运送混凝土的运费除了自己领取之外,还委托过魏XX领取,其水泥罐车分期款已经还清了。魏XX以前是马XX的妹夫,现已经和马XX的妹妹离婚了。

(11)证人孙XX的证言。证明魏XX在濮阳鸿鹏重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购买了一个水泥罐车的减速机,支付了24000元的货款。

(12)证人画XX的证言。证明2012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浚县小河东周口村修路时,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水泥罐车把该村电线杆撞倒了,后经过协商,公司赔偿了3000元钱,是公司的人给的钱,具体名字忘了。

(13)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魏XX向浚县六合至真鸭厂工地供应的混凝土款都给过魏XX了,魏XX向刘XX打条了。

(14)证人马一X的证言。证明马一X使用魏XX介绍的混凝土,除已支付魏XX100000元货款后,还欠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货款,并且已经和该公司对过账了,另行结算。

(15)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王XX自己在2012年4月份使用过代XX介绍的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及时结清了。

(16)证人蒋XX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开始使用代XX介绍的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及时结清了。

(17)证人秦XX的证言。证明其使用过代XX介绍的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给了代XX8万元,还给了公司2万元,尚欠公司18491.4元。

(18)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其使用魏XX介绍的混凝土,货款已经全部结算。

(19)证人胡XX的证言。证明胡XX是和平建筑公司的会计,魏XX给和平建筑公司的工地提供混凝土,该公司已支付给魏XX73万元货款,尚欠32128.3元货款。

(20)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其在承建浚县新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时,魏XX提供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大部分给了魏XX,只有一万元是魏XX的司机领取的,都有收到条。

(21)证人孟XX的证言。证明其在承建浚县卫贤镇第一初中宿舍楼工程时,魏XX提供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给了魏XX15万元,给了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65000元,已经结算完毕。

(22)证人刘一X的证言。证明魏XX向铂金国际工程部提供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大部分给了魏XX,有一笔11500元是该公司的徐X领取,还给了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会计10万元。

(23)证人姜XX的证言。证明姜XX在承建一些工地的工程时,魏XX向其提供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给了魏XX货款37万元,公司自己收了45500元,剩余部分也都结清了。

(24)证人郭一X、周XX的证言。证明魏XX向其提供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用豫FYC858现代牌轿车抵款8万元和部分现金一并给了魏XX。

(25)证人郭二X的证言。证明魏XX和代XX向黄河古陶艺术文化研究馆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先后支付给魏XX和代XX共计171800元,还欠该公司2832元。

(26)证人张一X的证言。证明魏XX向浚县新镇镇第一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地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先后支付给魏XX共计235000元,还欠该公司7364.9元。

(27)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魏XX向浚县新镇综合办公楼工地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先后支付给魏XX共计70000元,还欠该公司5365.25元。

(28)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魏XX向浚县新镇镇申店中心小学教学楼工地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先后支付给魏XX48469元,支付给徐X25700元,还欠该公司414.99元,都有手续。

(29)证人赵一X、赵二X的证言。证明其使用魏XX供应的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已经结清。

(30)证人周一X的证言。证明代XX向其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结清,都有手续。代XX是跟着魏XX干的。

(31)证人张二X、张三X、刘二X、杨XX、郜X的证言。证明代XX分别向他们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结清。

(32)证人王一X的证言。证明魏XX向浚县新镇镇西高宋村路面工地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结清。

(33)证人韩XX、王二X的证言。证明魏XX分别向他们供应过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已经结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