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邱XX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浚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2年至2011年任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支部书记,住浚县卫溪街道西王桥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6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

(2015)浚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2002年至2011年任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支部书记,住浚县卫溪街道西王桥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6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挪用公款罪,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王绍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邱XX利用其担任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的征地补偿款10万元给袁XX用于营利活动。

2011年10月14日,邱XX将挪用的公款10万元归还。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邱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及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

庭审中,被告人邱XX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邱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邱XX具有自首情节;2、虽然邱XX挪用了公款,但挪用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3、邱XX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邱XX在担任黎阳镇西王桥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村的征地补偿款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邱XX已将其挪用的10万元全部归还。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邱XX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邱XX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份,邱XX的邻居袁XX打电话给其说买豆子资金紧张,问能不能借10万元钱,后来邱XX在村大队见到了陈XX,以村里丁香街那边需要用钱为由,让陈XX从剩余的土地补偿款中转10万元到其账户,还说大队有开支,让陈XX多转1万元钱,陈XX同意后邱XX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陈XX,让陈XX去办个存折,往里面转11万元钱,后陈XX就照办了,并且把存有11万元钱的存折和身份证给了邱XX。后邱XX就把存折给了袁XX,袁XX让自己媳妇陈二X去银行办理了转账手续。袁XX用了大约有20天左右,就把10万元钱归还给了邱XX。邱XX把剩下的1万元钱用于村里公务开支花掉了,并且给陈XX打了个1万元的借条。用于村里公务支出花掉的1万元钱,都有票据,现在邱XX家里放着的事实。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黎阳镇政府为征收卫河路北段向其村里拨付了305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村里收到这笔款项后,就在当月向村民和村民小组进行了发放,共发放了200余万元。因为原计划征收的部分土地没有征收,就结余了10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2011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邱XX还是村里的支书,陈XX和邱XX在村大队见面了,邱XX说村里还剩下了10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现在村里丁香街那边需要用10万元钱,又说怕有其他事情用钱紧张,让多给他1万,共让陈XX从剩余的100余万元地款中给邱XX的银行账户转11万元。陈XX同意后,邱XX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陈XX,让陈XX代他去银行办理了银行存折,然后把钱转到新办理的存折里。陈XX去信用社用邱XX的身份证办理了存折后,就往邱XX的这个办理的存折里转了11万元钱。后来陈XX就把这个存折给了邱XX。后来大约20天左右邱XX归还了陈XX10万元现金,并说剩余的1万他用于村里的公务开支了,还给陈XX打了一个1万元的借条,后来陈XX把借条放在家里找不到了的事实。

3、证人袁XX的证言。证实邱XX是村里的老支书,袁XX和邱XX是街坊关系,关系不错。2011年9月份,袁XX给邱XX打电话说现在正在做黄豆生意,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十多万元钱,看他那里有没有,借给其一些。过了几天,邱XX把一个存折和存折密码给了袁XX,说存折里有10万元钱,让其去办理转账手续。袁XX后来把存折给了其媳妇陈二X,让她去办理转账手续。当时借邱XX的钱没有打借条。大约用了没几天,袁XX有钱了就把借邱XX的10万元钱还给他了,当时是给了邱XX10万元现金的事实。

4、证人陈二X的证言。证实邱XX是其村里的老支书。2011年9月份,因为买黄豆资金周转不过来,其老公袁XX就借了邱XX10万块钱。当时借邱XX的钱没有打借条,其买来的黄豆一卖,手里有钱了,马上就把借邱XX的10万元钱还了,给了邱XX10万元现金。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取款和存款凭证上的“陈二X”签名都是其本人书写的事实。

5、银行相关票据。证实被挪用的10万元土地补偿款从村账户取出后,存入邱XX个人账户以及后来由陈二X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的事实。

6、发票及工资收到条。证实邱XX将1万元用于村里公务支出的事实。

7、欠条。证实2011年9月5号被告人邱XX给陈XX打了1万元欠条,并记明用于丁香路用的事实。

8、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邱XX无前科的事实。

9、案件侦破经过。证实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邱XX由其弟弟邱二X及申XX陪同到浚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其在担任西王桥村支书期间挪用10万元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XX出生于1958年1月12日。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其担任黎阳镇西王桥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明知村中账务中的土地补偿款系公款,仍挪用其中的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邱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邱XX已将挪用的公款10万元全部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付晨熙

审 判 员  高建明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