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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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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浚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7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

(2015)浚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7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7日13时56分,被告人胡XX酒后驾驶豫F00650比亚迪轿车,沿善大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西头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胡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XX的供述与辩解,被查获车辆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13时56分,被告人胡XX酒后驾驶豫F00650比亚迪轿车,沿善大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西头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胡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查获车辆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XX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