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自刑初字第2号 自诉人缑某某,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3年1月4日出生。 辩护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缑某某以被告人耿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缑某某因案件有特殊情况,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缑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缑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