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某,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在开封市鼓楼区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5日在新乡市火车站附近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第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在滑县王庄镇什集村董某某、祁某某家等地,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等人多次组织多人利用“牌九”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8万元余元。其中,刘某某负责找场地、打水、派车接送参赌人员、发工资等全面事务,刘某乙、仝某某、李某某负责在赌场内配门、占门参与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某国、刘某乙的供述、证人仝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祁某某、董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王某丙、耿某某、耿某甲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说明、王庄镇什集村委会证明、悔过书及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耿京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赌博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数额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仝某某、李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