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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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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林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5)林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携钢弩外出偷狗,当晚23时许,行至林州市采桑镇胡家窑村时,用钢弩将被害人呼某某养的黑狗打中,因上前捡狗时被人发现,遂骑摩托车逃走。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赵某某再次骑摩托车返回呼某某家门口附近,将呼某某家的死狗拖上摩托车逃走。在逃跑过程中,被守在附近的呼某某骑摩托车将其拦住,二人发生揪拽打斗,赵某某将呼某某鼻子打破、右腿处咬伤。之后,赵某某丢下摩托车、钢弩、七只死狗等物品逃走。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呼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物品价格鉴定,呼某某家的狗价值1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呼某某的陈述,证人呼一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李艳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不存在抗拒抓捕的行为,亦未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呼某某的伤是摩托车相撞后摔伤,综上,赵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并提供谅解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骑摩托车携钢弩外出偷狗,当晚23时许,行至林州市采桑镇胡家窑村,用钢弩将被害人呼某某养的黑狗打中,因上前捡狗时被人发现,遂骑摩托车逃走。次日凌晨1时20分许,赵某某再次骑摩托车返回呼某某家门口附近,将呼某某家的死狗拖上摩托车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守在附近的呼某某骑摩托车将其拦住,二人发生揪拽打斗,赵某某将呼某某鼻子打破、右腿处咬伤。之后,赵某某丢下摩托车、钢弩、七只死狗等物品逃走。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呼某某右眼挫伤,右大腿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物品价格鉴定,呼某某家的狗价值100元。案发后,赵某某家人就民事部分与呼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供述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2、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2012年9月11日晚19时许,赵某某伙同他人到林州市采桑镇宋老峪村偷狗,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并收缴作案工具一支弩及30飞标。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赵某某逃跑后遗留到现场的物品情况。

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呼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辨认情况。

5、谅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对呼某某进行了赔偿。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获。

7、照片,证明案发现场、被害人呼某某受伤情况及现场遗留物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检验被害人呼某某右眼挫伤,右耳后擦伤,右大腿挫擦伤,鉴定意见为呼某某右眼挫伤,右大腿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9、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狗的价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呼某某家狗价值100元。

(二)被害人呼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3日夜里23时许,我儿子呼二某说他看到一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好像在偷狗,我家门口的大黑狗被毒死,那骑摩托车的看到我儿子后逃走了。我回家后大黑狗已经死了,我们把狗向东边的水泥路移了移,想着偷狗的会不会回来拿狗。我和呼一某在呼四某家门口处守着,到4日凌晨1时20分许,有人骑摩托车到我家的死狗处,将狗拖到他摩托车的弯梁上,之后该男子带着我家的狗向北走,我就骑摩托车随着他向北走,到呼三某家胡同处,该男子沿胡同朝西拐,我沿胡同朝东拐,在呼三某家门口碰面了,我将摩托车拦在对方前面,呼三某家门口晒着小麦,两辆摩托车一刹车,蹭在小麦上跌倒了,我们都朝北倒在地上,我们两人没倒,用脚支在地上,摩托车倒地后我们马上就站了起来。我下车后说他天天来偷狗,我都丢六只狗了,那人下来摩托车说:“不要报警,我给你钱。”我不让他走,他要跑,朝我鼻子打了一拳,把我鼻子打破了,我揪拽着他的衣服,我们揪拽中把我的眼睛碰住了。之后,我按着他防止他逃跑,那男子朝我右侧大腿处咬了一口,我想揪住他的皮带,结果揪住他的上衣拉了下来。之后,呼一某一起控制住对方,呼一某夫妇也出来了。我们移动到路南的小岸边,呼一某抓住对方的胳膊,我脱下鞋子朝对方脸上扇了几下,边说“叫你咬我,叫你打破我鼻子。”之后,我说要把对方裤子脱了,怕他逃跑,这时已没人控制对方,这个男子听后转身向东跑了,我就报了警。我右侧大腿处被咬破了,鼻子当时破了,右侧耳朵后有一抓痕,右眼疼。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呼一某的证言,2014年6月3日晚上,呼某某说有人来偷他家狗,狗已被用毒针打死,小偷跑了,可能还来取狗,让我们一起守着,看能不能抓住小偷。之后我们在呼四某家门口边乘凉边等,到4日凌晨1时20分许,看到一辆摩托车拐到呼三某家的胡同,顺着西边那条水泥路到呼某某家门口,不一会儿那摩托车向北边走,呼某某就骑摩托车顺着瞿阳公路向北去拦,我也跟在后面向北走。呼四某家离呼三某家约100米,我步行了约30米后,听到呼三某家门口有动静,就小跑过去,到呼三某的胡同后,看到两辆摩托车倒在地上。呼某某和一男子在地上揪拽,那男子要跑,但呼某某拼命拦那男子不让他跑,我赶紧过去,和呼某某一起将那男子按在地上,那男子坐在了地上。呼某某的鼻子流血了,大腿处被咬了一口。我到跟前后揪住那男子的头发,那男子没再挣扎,后男子坐在地上,呼某某脱了鞋子朝那男子脸上打,边打边说“叫你咬我,叫你打破我的鼻子。”呼某某对我们说:“他咬死我了,我不饶他。”之后,我和呼某某大喊来人,呼三某从家里出来,呼三某拉着那男子的皮带说别跑,我和呼某某就松开了手,后呼三某也松开了手,当时那男子的上衣在揪拽中被揪了下来,之后呼某某说要脱那男子的裤子,那男子转身向东跑了。这期间,那男子说过让呼某某不要报警,愿意赔偿呼某某狗的损失,呼某某说打破他鼻子,咬破他腿了,不饶这个男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