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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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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郝建周,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瓦窑南街29号院2单元402号。系被告人李XX妻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

辩护人郝建周,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瓦窑南街29号院2单元402号。系被告人李XX妻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XX及郭XX、郭一X的诉讼代理人万力维、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郝建周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张XX申请伤残评定,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在林州市东姚镇南沟村,因账务纠纷,被告人李XX等人在东姚镇南沟桥上与被害人张XX夫妇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殴打,张XX被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X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XX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郭XX、李一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郝建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X认罪,构成自首,因被害人欠账发生互殴,被害人有过错,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减轻处罚。并提供李XX所记账本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在林州市东姚镇南沟村,因账务纠纷,被告人李XX等人在东姚镇南沟桥上将被害人张XX夫妇拦住,继而双方与发生争执、殴打,在此过程中张XX被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X腰椎体3处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肋骨3处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为张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安阳市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XX构成九级伤残。李XX于2015年3月26日到林州市公安局东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李XX通过其家属与张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张XX对李XX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鉴定意见

(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XX的基本情况。

(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1、被害人张XX腰椎体3处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肋骨3处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为张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郭XX右额皮下血肿、左眼外侧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3、郭一X左眼上睑挫伤、球结膜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4、被告人李XX左眼下睑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5、郝XX面部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三)现场及受伤人员照片,证明现场及受伤人员情况。

(四)被告人李XX到案证明,证明案发后,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李XX先拿出14000元现金,并让给其三天期限,2015年3月26日,李XX到派出所称没有能力负担该项赔偿,并要回之前的14000元,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当天李XX被刑事拘留。

(五)安阳市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XX腰2、3、4左侧横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右胸第8、9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二、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15年2月21日上午,我丈夫郭XX用三轮车带我走到南沟桥上,李XX、郝XX带着几个人拦住我们,跟郭XX要车,郭XX不给李XX钥匙,李XX就连推带拉和其他人跟郭XX打了起来,他们将郭XX打倒在地后,又让我下车,我不下,李XX把我从三轮车上拉跌到地上,我屁股和脚先着地,李XX又踢我头部,李XX的妹夫和杨XX也过来打我,朝我身上乱踢。我的脸部、腰部、肋部受伤。两家生气是因为,李XX给我家做过窗帘,我给过他们钱了,他们说没给,那天他们又找我家要钱,生开气了。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郭XX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9时左右,我骑电动三轮车带张XX去走亲戚,到南沟桥时,李XX和郝XX、李XX妹妹、妹夫拦住我们,李XX要拨我车钥匙,我不让,李XX打了我两耳光,李XX要推我电动车走,张XX不让,李XX和郝XX一起将张XX从车上拽下来,李XX踢张XX的头部,郝XX不让,李XX就踢张XX的肋部、腰部、胯部,李XX的妹夫也从旁边踢打张XX了,郝XX踢了张XX的腿部。我去扯架时被他们掀翻在地打了起来。后我报了警,我儿子郭二X和儿媳郭一X也过来,李XX、郝XX跟郭二X抢电动车钥匙时打了起来,李XX父亲李一X也来参与打斗,郭一X被李XX打了头部一下,倒在地上,郝XX看见警车过来也倒在地上。

(二)证人李一X的证言,因郭XX欠我儿子李XX700元窗帘钱,郭XX不给,2015年2月21日上午9时许,李XX和郝XX去找海江要账,我怕他们生气,就去找我女儿李二X,到南沟桥附近时,见李XX和郝XX正在和海江及其儿子、儿媳五个人在打斗,我和李二X去扯架,这时,海江的姐姐也过来扯架,我被海江的儿子用小石头打了右眉部一下,后派出所人就到了。郝XX、海江的妻子、海江的儿媳都躺在了地上。李XX面部、脖颈有伤,海江额部有个疙瘩。

(三)证人郭三X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9时多,我到南沟桥看到李XX几个人围着郭二X乱打,郭二X乱挡着反抗,李一X喊“给我砸”,打了一会儿,李XX等人又要去打郭一X,郭一X抱着一个婴儿,郭一X和郝XX骂起来,后来揪拽到一起,李XX将郭一X打翻在地,我把婴儿抱了起来,派出所的人过来后,李XX妻子躺在地上,张XX也在地上躺着。李XX、李一X还有一个光头的中年男性打郭二X了。

(四)证人郭二X的证言,2015年2月21日9点多,我听说有人在南沟桥上和我家人生气,我到后我母亲张XX在地上躺着,六七个人在跟我爸打架,李XX看到我就抢我的电动车,李XX他爸、妻子、妹子、妹夫,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把我按着对我拳打脚踢,李XX他爸手里拿着一块砖,我媳妇看到我被打往我跟前走,李XX就打了她几耳光,把她打倒了,我姑姑郭三X把我妻子怀里的孩子抱起来,我爸看到李XX推我的电动车走,就去拽电动车,李XX放下电动车又跟我爸打了起来,这时除了李XX的爸和妹子其他人又跑过去打我爸,后民警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