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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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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禹志勇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军,曾用名张志领,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9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月因盗窃被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军,曾用名张志领,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1992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月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7年11月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荥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禹志勇,绰号小勇,男,1979年8月9出生,汉族。2003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2月7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军、禹志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飞、助理检察员蔡瑞杰、被告人张亚军、禹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到上街区济源路和金华路交叉口向北路东盛源酒业商行,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室内,将放在柜台处的香烟共计14条(价值166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2014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经预谋后,到上街区登封南路永丽商店,将防盗门打开后,禹志勇在门外望风,张亚军进入室内将店内的散装香烟16盒(价值177元)、一个零钱盒(内有现金150元)盗走。现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14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预谋后,到上街区通航二路的好友佳超市,将防盗门打开后,张亚军、禹志勇进入店内将吧台抽屉内的现金共计3000元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4、2014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在路过上街区石化路口时,发现被害人梅某某正在修三轮车,张亚军以帮忙修车为由吸引被害人的注意,禹志勇将梅某某挂在三轮车车把上的一个腰包(内有现金1206元及梅某某的身份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5、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到上街区北菜市场北口被害人吴某某的饭店内买饭,二人经商议,张亚军作掩护,禹志勇将吧台上花格背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40元)、一部波导手机盗走。当晚张亚军、禹志勇将钱包和手机从窗户扔回吴某某饭店。现赃款未追回。

6、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在路过上街区新安西路亚飞超市门口时,将亚飞超市放在路边的一纸箱(内装有香烟7条,价值45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张亚军、禹志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亚军、禹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到郑州市上街区欧凯龙城市广场3号楼1层3A015号的盛源酒业商行,撬开防盗门进入店内,盗走香烟14条(价值1660元)。现赃物未追回。

2、2014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预谋后,到郑州市上街区玉发大道南段金色时代北隔壁的永丽商店,撬开防盗门,禹志勇在门外望风,张亚军将商店内的散装香烟16盒(价值177元)和一个零钱盒(内有现金150元)盗走。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14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预谋后,到郑州市上街区通航二路好友佳超市,撬开防盗门进入店内,将吧台抽屉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4、2014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在路经郑州市上街区石化路口附近时,看到被害人梅某某正在修三轮车,张亚军以帮忙修车为由吸引梅某某的注意,禹志勇趁机将梅某某挂在三轮车车把上的一个腰包(内有现金1206元及梅某某的身份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5、2014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原北菜市场北口处被害人吴某某的饭店,由张亚军作掩护,禹志勇趁机将吧台上女士背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640元)和一部波导手机盗走。当晚张亚军、禹志勇将钱包和手机从窗户扔回吴某某饭店。现赃款未追回。

6、2014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亚军与禹志勇路经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138号的亚飞综合商店门口时,将放在商店门口的一个纸箱(内有7条香烟,价值54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张亚军、禹志勇在因吸毒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中心路派出所投案,供述为吸毒而实施上述盗窃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军、禹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首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林某某、时某某、崔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梅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河南省2014年在销卷烟、雪茄烟零售指导价目录,销货清单,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