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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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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跃伟、翟纪伟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4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跃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伊川县客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14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跃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伊川县客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光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纪伟,又名翟保卫,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伊川县客运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磊、牛高,河南国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跃伟、翟纪伟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跃伟、翟纪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峰

审 判 员  赵大地

代理审判员  郭 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