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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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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殷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殷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3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楷,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3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应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3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应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3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应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2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3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田某、郭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骈某某(另案处理)等共同出资20000元,购买了“龙虎和”、扑克等赌具在安阳市殷都区北士旺村郭某某的家中,以押龙虎的大小或者和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的盈利由各出资人平分。后刘某、骈某某退出,由被告人梁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伙同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继续在郭某某家经营赌场,并由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放风。201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40000余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赌具、对讲机照片、各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梁某某、宋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某某称赌场经营期间,自己收房屋租金约1万多元,分红大约7、8千元;徐某某称自己分红大约1万元;田某称自己获利分红大约1万元;李某某称自己分红获利大约7、8千元;梁某某称自己参与经营赌场刚十几天,没有获利;宋某某称自己没有入股参与,只是放风、做饭,每天工资100元;

辩护人郑楷辩称,被告人郭某某被动参与开设赌场,参与度低,主观犯意较小,开设赌场持续时间段,涉案金额不大,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郭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程立鸣辩称,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徐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希望对徐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庆丰辩称,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希望对梁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田某于2014年8月份左右,找到被告人郭某某商量在郭某某家开设赌场,后郭某某表示同意。徐某某、田某、郭某某、李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骈某某(另案处理)等均等共出资20000元,购买了“龙虎和”、扑克等赌具在安阳市殷都区北士旺村郭某某的家中,以押龙虎的大小或者和的方式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的盈利由各出资人每天进行平分。大约两个多月后刘某、骈某某退出,由被告人梁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伙同郭某某、徐某某、田某、李某某继续在郭某某家经营赌场,并由被告人宋某某在赌场放风。201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4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获利18000元,徐某某、李某某、田某在经营期间,人均获利8000元,宋某某获利1000元。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田某、梁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参赌人员王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赌场实际经营、分红情况及开设赌场的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没收款上缴回执单证实扣押的赌资已经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安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