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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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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梅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医疗监督科科长、监督员,住商城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医疗监督科科长、监督员,住商城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2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万义,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党支部委员、监督员,住商城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2月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1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8月31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卢万义,被告人梅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作为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执法监督员,负责对商城县城关镇崇福大道以南及部分乡镇的医疗场所进行监管。该责任片区内的严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徐某甲五人均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2012年被商城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张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0年、2012年被商城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在对辖区医疗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再次查获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彭某某、徐某甲、张某某非法行医,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以罚代刑,未将上述六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谋取本单位利益,以罚代刑,未将严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出具书面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梅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其微小,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梅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并提出被告人梅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在担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员,对商城县医疗场所进行监管期间,先后对严某某、肖某某、李某甲、彭某某、徐某甲、张某某六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进行两次行政处罚,2013年,二被告为谋取本单位罚款利益,对上述六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继续非法行医行为,没有依法作为刑事案件上报、移送至公安机关,却再次作出行政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商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人员花名册、任职证明及行政执法证、商城县个体医疗诊所划分片区分配表证实,两名被告人系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该所医疗机构执法区域划分情况。

3、发案证明证实,本案系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2014年12月,该院依法开展调查;2015年2月3日立案侦查,2月4日,孙某某、梅某某到该院投案自首,同日该院对二人依法传唤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3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某某、梅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立案侦查,次日,对二人传唤讯问并决定取保候审。

5、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书面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统计资料证实,彭某某、严某某、张某某、徐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分别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但所执业的医疗机构在2013年前均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3年11月15日,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对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严某某、徐某甲、彭某某六人非法行医行政处罚部分卷宗材料证实,2010年至2013年,张某某、李某甲、肖某某、严某某、徐某甲、彭某某六人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三次。

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梅某某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徐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六人均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行政处罚三次,执业期间,均没有出过医疗事故,2013年年底,严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张某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证人徐某乙、赵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巴某某、李某乙、周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某、梅某某均是商城县卫生监督执法所监督员,负责医疗场所的监管工作,卫生监督执法所要求对非法行医进行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的,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没有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罚款均开票,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保管规范、不完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