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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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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明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明(绰号“汉奸”),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8日被太康县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志明(绰号“汉奸”),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3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云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明及其辩护人卢云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3人已判刑)、赖某(另案处理)五人,租车到河南省新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乘取款人谢某某插卡取款时,利用“调包”、分散注意力等手段,将其银行卡内现金3600元盗走。2、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平舆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李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4000元盗走。3、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汝南县一邮政储蓄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3000元盗走。4、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上蔡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赵某银行卡内现金11000元盗走。5、201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扶沟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晓某银行卡内现金10200元盗走。6、2012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商水县健康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陆某某银行卡内现金4100元盗走。7、2012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淮阳县城新华街工商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彭某某银行卡内现金7200元盗走。8、2012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万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25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杨志明已将上述部分赃款退还失主。

被告人杨志明当庭表示全部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仅辩称是被教唆的。

辩护人卢云三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志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2、前二、三、四起出示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事实不清,由于各被告人不是一次性抓获,各被告人之间所供述的起与起相互矛盾,从卷宗二至三起供述材料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二至三起不能认定被告人杨志明参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3人已判刑)、赖某(另案处理)五人,租车到河南省新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乘取款人谢某某插卡取款时,利用“调包”、分散注意力等手段,将其银行卡内现金36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2、2012年2月11日,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平舆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李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4000元盗走。3、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汝南县一邮政储蓄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3000元盗走。4、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上蔡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赵某银行卡内现金11000元盗走。5、201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扶沟县一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刘晓某银行卡内现金102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6、2012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商水县健康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陆某某银行卡内现金41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7、2012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淮阳县城新华街工商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彭某某银行卡内现金72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8、2012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志明伙同黄某某、许某、刘某、赖某五人,到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农业银行ATM机上,利用上述同样手段,将万某某银行卡内现金125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另案罪犯许某(绰号大头)供述2012年2月份,我和黄某某、赖某、汉奸、刘某五个人开着车到信阳新县,谁扔钱、插卡、取钱、弄多少,我都记不住了。在平舆县农业银行,赖某偷看密码,黄某某扔钱,赖某趁机插银行卡,我就是在排队,这次弄了13000元左右。在汝南,我偷看密码,看完我就出去了,其他人干的啥活我不知道,这次弄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在上蔡农业银行,赖某偷看到的密码,然后看我几眼后,我扔钱,赖某趁机插卡,然后我和赖某就出去了,剩下取钱的工作由黄某某、汉奸来做,他们刚取了2500元,就被那男的发现了,后来又换了家银行取,这次弄了有11000元。在周口扶沟,我们五个人还是选择了农业银行,具体过程我都记不清了,这一趟弄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每人分了4000多元。还有一回是2012年5月份,我和黄某某、赖某、刘某、汉奸、张海兵六个人去了周口商水农业银行,我偷看的密码,然后我出去了,这次弄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在周口淮阳,我们六个人在一家银行,也是我偷看的密码,这次弄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最后在周口太康农业银行,是我看的密码,看完后我就出去了,同时挠挠头意思是我看到密码了,剩下谁扔的钱、插卡我不知道,过了一会,赖某出来了,问我要密码,他又换了家银行去取款,这次弄了12500元。这一回弄多少钱我记不住了,每人分了有3000元钱。我们出来作案都是黄某某提出的,“草包”和“汉奸”负责插卡、取款,黄某某往地上扔钱,刘某在后面排队,我负责看密码,有时就地取款,有时把受害人的银行卡拿走之后,就近找家银行取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