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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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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东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诈骗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东峰,男,方城县职工,住方城县拐河镇东关村二组交通路85号。因销赃于2003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东峰,男,方城县职工,住方城县拐河镇东关村二组交通路85号。因销赃于2003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大勇,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东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东峰及其辩护人吴大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方城县拐河镇许良庄居民许某某经曹某某、谷某某等介绍,得知被告人宗东峰在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官庄有一处房场要卖。双方经协商,2014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宗东峰提供给许某某一份自己伪造的该房场原房主王维德转让给宗东峰、刘某某二人的协议和一份刘某某授权宗东峰全权处理该房场的证明,骗取许某某等人信任,以20万元的价钱将房场转让给许某某。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宗东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宗东峰当庭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辩称自己因借曹某某、谷某某、宋某某的高息贷款被逼还款,无奈伪造房场手续抵押贷款还账,并当庭表示愿意全力筹款退赔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出有因,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方城县拐河镇许良庄居民许某某经曹某某、谷某某等人介绍,得知被告人宗东峰在方城县杨集乡王庄村官庄有一处房场要卖。被告人宗东峰在明知该房产不是自己所有的情况下,为归还曹某某、谷某某、宋某某债务,伪造了相关房产手续。2014年7月1日下午16时许,双方经协商在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山河茶庄交易方城县杨集乡官庄村的四间房场。被告人宗东峰提供给许某某一份自己伪造的该房场原房主王维德转让给宗东峰、刘某某二人的协议和一份刘某某授权宗东峰全权处理该房场的证明,骗取许某某20万元房产转让款归还自己债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与被害人许某某陈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王某某、曹某某、谷某某、宋某某、、王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佐证,同时有户籍证明、劳教决定书、抓获经过、房产买卖协议、授权证明、土地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涉案房产照片书证在案印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归还自己的债务,伪造相关房产手续,骗取他人房产交易款2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东峰辩称房产是抵押给许某某的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宗东峰能够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宗东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二、责令被告人宗东峰退赔被害人许某某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孟 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