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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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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放火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放火犯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7月14日、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刘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甲作了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自称因发泄情绪,遂在位于商城县自家房屋内,用打火机将花生秸等物品点燃,火势扩大后将黄某甲家土坯房屋连同隔壁其二哥黄某乙家三间土坯石棉瓦屋及室内电视机、棉被等物品引燃,而后被告人黄某甲逃离放火现场。附近群众在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经商城县消防中队武警扑救后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房屋及室内物品均被烧毁。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返回家中,在看到房屋被烧毁后,又用打火机把自家东侧的厨房点燃,火势随后被附近邻居发现并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被损毁房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975元。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将其自家房屋点燃,造成自家和邻居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焚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感觉到花生有问题,当时只是想把花生及花生秸等物品烧毁,没想到会烧到房屋;后回家看到自家和二哥家房屋都被烧毁,其害怕二哥不愿意,不想在家呆了,遂将自家厨房点燃;不是故意放火,只是失火。

辩护人意见:因只有被告人黄某甲二哥黄某乙的房屋被告人黄某甲的房屋相连,且当时无人居住,被告人的行为侵害的是其自己及其二哥家特定个人的财产安全,烧毁的也是两家特定人的财产,不是侵害其他不特定人的财产,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以放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欠妥,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自称因发泄情绪,遂在位于商城县自家房屋内,用打火机将花生秸等物品点燃,火势扩大后将黄某甲家土坯房屋连同隔壁其二哥黄某乙家三间土坯石棉瓦屋及室内电视机、棉被等物品引燃,而后被告人黄某甲逃离放火现场。附近群众在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经商城县消防中队武警扑救后被扑灭,未造成更大损失。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房屋及室内物品均被烧毁。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返回家中,在看到房屋被烧毁后,又用打火机把自家东侧的厨房点燃,火势随后被附近邻居发现并扑灭。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家被损毁房屋及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8975元。本案在审理中,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及受案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主体身份且有前科。(3)处警情况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接处警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的情况。(4)出警证明证实,2014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商城县消防中队接报火警并出警情况。(5)证明证实,商城县消防中队接火情报警后出警救火,但无法确定起火点。(6)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被商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二审后裁定维持。(7)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黄某乙对家中部分物品未能提供有效价值依据而未提交物价部门鉴定。(8)被害人黄某乙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得到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1份及现场照片11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鉴定意见。

(1)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鉴字(2014)188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家中被烧物品的价值为2306元。

(2)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鉴字(2014)189号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黄某乙家中被烧物品的价值为6669元。

(3)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33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黄某乙在丰集街做五金生意,走的时候房子还好好的。2014年9月20日11点多,其侄子打电话给黄某乙说其家房子烧着了,二人就回家看,屋里东西全部烧完了,连衣服被子都烧完了,屋顶也塌了。其家的房子是坐北朝南的三间土坯房,平时也在那住,旁边是黄某甲家。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早上凌晨4点多,其老爹黄某丁到其家说其家老房子烧着了,赶回去看到大火已经烧到房梁上了,其二爹黄某乙的房子和其家老房顶上的瓦已经烧塌了,邻居黄某戊打电话报警,消防队来人把火扑灭了,其找村长和支书反映了情况。十点多,黄某戊到其家说其父亲又把老房子的厨房点着了,村长黄某己听其说后叫其报案,其就报案了。其不知道其家主房子是怎么着火的,有点怀疑是黄某甲干的。当时去到老房子时,没看见平时住在老房子的黄某甲,房门开着,黄某乙的房子门已经被烧坏了,当时屋里都没有人。十点多,黄某戊看见黄某甲把厨房点着了,其才知道其家房子是黄某甲点着的。黄某甲平时自己说这个要害他,那个要害他,大脑像有点不正常,身体没什么毛病,一个人生活在老房子里,有人说他有神经病,有人说他懒。算账什么的都很好,有时一个人自言自语,跟正常人有点异常,应该不算神经病,有前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