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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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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18时许,在商城县汪岗镇粉壁渡村中石化七里冲加油站内,被告人甘某某因加油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钱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甘某某将钱某某摔倒在地,致钱某某的头部、左脚踝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钱某某左颞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外踝腓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不知道被害人是女孩,也不是想故意伤害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18时许,在商城县汪岗镇粉壁渡村中石化七里冲加油站内,被告人甘某某因加油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钱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甘某某将钱某某摔倒在地,致钱某某的头部、左脚踝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钱某某左颞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外踝腓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接到闵某某报案后,商城公安局汪岗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2)受案登记表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汪岗派出所受理该案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某某出生于1959年1月12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某某无犯罪前科。(5)报案证明及到案证明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及甘某某系传唤到案的事实。(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鉴定意见:商城县公安局(2015)04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钱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钱某某的事实。

5、证人证言。

(1)证人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下午6点多,其正在加油站厨房里做饭,同事钱某某跑过来跟其说有人踢她一脚,问怎么办。其就跟着钱某某从厨房出来了,发现一个大约五十多岁的男子跟过来,说钱某某不该让他等半天,还跳过他给别人加油。钱某某就和那个人解释说当时人太多,也搞不清楚谁先来,还说那个男子不该踢她一脚。那个男子听钱某某说他踢人,就开始骂钱某某,并指着钱某某骂。钱某某见那个男的骂的太难听了也回了一句。然后那个男的就推了钱某某一把,旁边一个挑着桶的男子刚好从面前经过,也劝那个打钱某某的人,让算了。但那个打钱某某的男子还是不饶,要去打钱某某。其就从后面把这个人抱着了、往边拽,但是被这个男子挣脱开了,之后他又去拽着钱某某头发,并用脚踢钱某某。钱某某就和那个男子扯到一块了,然后钱某某被这个男子摔倒在地上,那个男子还要打钱某某,其就把钱某某扶起来并护在身后,钱某某站那哭。其把那个男的拽到93#加油机旁边,给加了油然后让那个男的走了。之后,其就过去看见钱某某还在那哭,并说她左脚腕疼,不能动了,其就把钱某某扶到了厨房,之后就报警了。第二天,钱某某到医院检查,听说是左脚腕骨折了,是那个男子摔倒钱某某时摔的。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下午6点多,其挑猪食经过加油站到猪圈里喂猪,刚走到加油站的厨房门口,加油工小女孩气冲冲的走进厨房,甘某某站在离厨房近的柴油加油机那里,小女孩从厨房里出来,甘某某和加油工小女孩叫唤,后来他俩又对骂起来,其劝他俩莫搞了,其挑着桶向猪圈走,回头看小女孩被摔倒在地上,甘某某就在她跟前,小女孩从地上站起来后去拼甘某某,其就上去拉劝,加油工胖男孩也上去拉劝,小女孩站在那没动,胖小子加油工将甘某某劝走了。

6、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2015年4月14日下午6点多,其在中石化七里冲加油站给人加油,当时加油站就其和闵某某两人,其在外给人加油,闵某某在厨房做饭。加油的人比较多,其给97#加油机的轿车加完油后,就到93#加油机去给摩托车加油,有个中年男子说有事让其给先加,其就给这个中年男人加油,其拿着油枪还没开始加,后面一个男子对其屁股踢了一脚,还骂其。其生气就把油枪挂了,去找闵某某,说有人打其,闵某某跟其一块出来了,其刚出来就见打其的男子过来了,又骂其,其还嘴,并伸手推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往其身上打了一下,接着一把把其摔倒在地,其头当时撞到地上。其摔倒后,感觉左脚腕很疼,就站在那没动,闵某某把其扶到厨房,就打电话报警了。其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其左脚踝骨骨折了,其头部左边摔了一个包。打其的是一个大约五十多岁的男子,短发、平头、发际线比较高,骑的弯梁摩托车。

7、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14日下午6点多,我从我们湾子骑摩托车到商城县汪岗镇粉壁渡村中石化加油站去加油,去的时候加油站只有瘦加油工在加油,当时加油的人很多,我把摩托车停在93#加油机旁边等着加油。该轮到我加油的时候,那个年轻的加油工提着管子绕过去给比我后来的摩托车加油,我生气了,就从后面照那个瘦加油工屁股踢了一脚。那个瘦加油工见我踢了她一脚,就把加油枪一挂说不加油了,往加油站屋里走,我就跟着过去了。我往屋门口走了一截,瘦加油工从屋里出来,身后跟着一个胖一点的加油工。瘦一点的加油工指着我带着脏话对那个胖一点的加油工说:“日娘的,就是他”。然后我就问那个胖加油工加油是不是按先后顺序,瘦一点的加油工就用拳头往我右脸打了一下,我就用右手反手一把把那个瘦一点的加油工悠倒在地上。瘦加油工从地上爬起来,又撵上来用拳头打我的前额,胖加油工就把我搂着了,我让那个胖加油工松手,胖加油工把我松开了,瘦加油工又要过来打我,那个胖加油工把瘦加油工拦住了。后来胖加油工把我劝到加油机那,把油加上,我加完油就回家了。我没有受伤,瘦加油工往我右脸打了一拳,后来又往我前额打,不记得她打了几下。当时看见那个瘦加油工没有受伤,她只是被我摔倒在地上了。胖加油工没有动手打我,瘦加油工打我时,胖加油工把我搂住了。当时在外加油的就瘦加油工一个人,胖加油工是我和瘦加油工搞起来才从屋里出来的。当时加油的摩托车有六、七辆。我和加油站的加油工没有什么交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