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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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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枝、王某某拐卖儿童、杜某某、任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枝,女,1959年2月5日出生。 辩护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8年7月15

(2015)淇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枝,女,1959年2月5日出生。

辩护人崔勤海,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杜某某、任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枝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名女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原板桥村原某某处知道此情况后和被告人任某某从淇县良相村赵文枝家中以4.7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任某某代其弟弟任一某抚养。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手中购买一名女婴,后通过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吉某某从赵文枝家中以4.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吉某某自己抚养。

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到广东省恩平市以2万元的价格从后起发手中购买一名女婴,2014年9月13日赵文枝在其家中和买主发生纠纷被举报,后该女婴被淇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杜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文枝、王某某、杜某某、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赵文枝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赵文枝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犯罪侦查机关不掌握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第二起犯罪事实,属于坦白;2、赵文枝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原板桥村原某某处知道此情况后,介绍给同村的任某某,并和被告人任某某从淇县良相村赵文枝家中以4.7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任某某代其弟弟任一某抚养。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伙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后通过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裴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卫辉市顿坊店乡清水河村吉某某从赵文枝家中以4.2万元的价格将女婴买走,由吉某某自己抚养。

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文枝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手中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名女婴,2014年9月13日赵文枝在其家中和买主发生纠纷被举报,后该女婴被淇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2014年9月13日、9月18日三名女婴均被公安机关解救。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文枝退缴公安机关赃款4.9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文枝供述:我现在在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和王某某一起生活。我一共贩卖过3个女婴,每次都是我先给广东省恩平市的侯某某打电话要女婴,侯某某手中有了女婴之后,就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和王某某就到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骑摩托车到车站接上我们就到一个山沟里,到山沟之后见一个妇女抱女婴,然后我们把购买女婴的2万块钱给那个妇女,那个妇女把女婴给我们,我们坐汽车到淇县,到家之后我们再找买家将女婴卖掉。

第一个女婴是最近几个月时间,我和王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从侯某某处以2万元的价格抱来一名女婴,然后我问卫辉市原板桥村一个姓原的老头有人要女婴没有,老原说有,然后,老原就让买家直接到我家,买婴儿的来了三个人,在良相村的家里边商量的女婴价格,最后,我们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对方了。卖这个女婴我和王某某挣了2.7万元,但是这些钱中还包括我们的路费。

第二个女婴是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到广东恩平市从侯某某处以2万块钱抱了个女婴,抱回来之后,我就联系买家,最后通过北阳镇东裴屯村的一个女的联系到卫辉市清水河村的一户人家,当时也是在我们家中,说好的是4.5万元钱,最后对方给我们送过来4.2万元。卖这个女婴我们挣了2.2万元。

第三个女婴购买的过程和以前的一样,这次是我和我二儿子曹某某去购买的,买过之后曹某某就没有再参与这件事。后卖女婴时被你们发现并抓获了。

这三个都是不足一个月大的女婴,我们一共获利4.9万元,这些钱都存到我的银行卡里了。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和赵文枝一起贩卖女婴来。一共贩卖了三个女婴。这三个女婴都是都是在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手中买来的。每次买女婴,都是赵文枝跟对方联系并谈的价钱,如果侯某某那里有女婴就给我们打电话,我和赵文枝坐车到恩平市,到恩平市之后侯某某就骑摩托车到车站带我们到一个山沟里,到山沟之后就见到有个妇女抱着女婴,赵文枝就检查一下女婴,看女婴没什么大毛病,然后我们坐汽车回家,到家之后我们再找买家将女婴卖掉。第三次买女婴是赵文枝和她二儿子曹某某去的,从侯某某手里买的女婴。

第一次是今年(2014年)夏天的一天来,赵文枝和广东省恩平市侯某某联系有女婴后,我和赵文枝坐火车去,我们就抱着女婴坐汽车回到淇县北阳镇良相村家中,因为女婴长时间坐车回来之后不舒服,我们就在家养了几天,把女婴养好后,赵文枝经过卫辉市板桥村老原介绍了一个买家,最后以4.7万元成交。第二次离现在约20天,也是我和赵文枝去买的,买女婴的方法和第一次一样,买回来之后,我们通过北阳镇东裴屯村的一个女的(婆家是卫辉市顿坊店乡牛厂村)联系到卫辉市清水河村的一户人家,当时也是在我们家中,对方来了4个人,我们先要五万,然后双方经过商量,说好是4.5万元钱,对方要求先给女婴检查身体,确定没有毛病再给钱,他们领着女婴去检查,没有毛病,最后给我们送过来4.2万元。第三次离现在有七八天了,当时购买女婴的过程和以前的一样,这次是我有病没法去,赵文枝和她二儿子曹某某去购买的,买过之后曹某某就没有再参与这件事。后准备找买家卖女婴时被你们发现并查获了。卖女婴第一次赚了2.7万元;第二次赚了2.2万元,这两次我们一共赚了4.9万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