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司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淇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代理检察员贾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司某某为宣传其经营的秋芳化妆品店的促销活动,雇佣司机驾驶面包车使用其购买的一台“伪基站”设备在淇县城区持续向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经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伪基站”设备共向216237个手机用户发送216237条信息。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发射频段为935.2MHz-959.8MHz。该频段频率与中国移动通信信号的频率相同,并能覆盖移动公司通信信号的频段,其每发送一条短信致使该移动手机用户中断信号8~12秒。案发后,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鹤壁市公安局将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瓶两块、电源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U盘等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士彦的证言,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鹤壁市公安局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关于“伪基站”对通信系统破坏的分析、情况说明,鹤壁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鹤壁市公安局破案报告,被告人司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商业广告短信,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截断通信线路,造成21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司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瓶两块、电源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U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惟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