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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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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恒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

(2015)渑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至5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后七次携带割纸刀、螺丝刀等工具至渑池县金堂国际小区工地,将小区15、17、18三栋楼的三十余套商品房门撬开,将已经安装好的4mm铜芯电线盗走共计2550米,将已经安装好的2.5mm铜芯电线盗走共计1000米,在该小区地下室将电线剥皮,把铜丝销赃至渑池宾馆南魏某某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700余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电线共价值8080元。2015年5月1日,常某某在该小区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盗窃的4mm铜芯电线60米,2.5mm铜芯电线90米,已追缴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代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卞某某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0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已缴纳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某某向被害人渑池县金堂国际小区退赔经济损失8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