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段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陈俊霞、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宋某为了能从贩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处免费吸食毒品,介绍并伙同吸毒人员曲某某、霍某某租乘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豫MS6820出租车到渑池县贩毒人员王某处购买毒品。在渑池县东关百货楼南铁道涵洞附近,曲某某、霍某某二人共同出资10000余元从王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29.89克。交易成功后,宋某、曲某某、霍某某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豫MS6820出租车行至渑池县西关教堂附近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截获,并当场在出租车后排右侧的地板上查获29.89克毒品。经鉴定,在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指控认为,被告人宋某贩卖毒品29.89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29.89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辩称其没有居中介绍买卖毒品,而是和曲某某、霍某某一起来渑池购买毒品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宋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宋某居间介绍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到渑池县找贩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三被告人租用郭某某(另案处理)豫MS6820出租车到渑池县东关百货楼南铁道附近,被告人曲某某、霍某某共同出资10000余元从王某处购买29.89克海洛因。后三人乘车行驶至渑池县西关教堂附近时,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出租车后排右侧的底板上查获29.89克海洛因。经鉴定,从涉案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明: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某,知道宋某吸毒后,给宋某说其认识卖毒品的人,宋某说有朋友需要了给王某联系。2015年1月底宋某给王某联系,介绍朋友从王某处购买毒品,并向王某讲价钱、要好处(宋某想通过介绍买卖毒品,从王某处免费获取毒品)。案发当天,宋某带来两个陌生男青年,该两名男青年分别出资,将毒资交给宋某后,宋某将毒资转交给王某,王某卖给男青年海洛因20多克。宋某在毒品交易中主要是介绍作用,如果没有宋某介绍,王某不会向陌生人贩卖毒品。 (2)证人郭某某证明:2015年1月29日15时许,一名男子用手机(15139888056)联系郭某某后,让郭某某在三门峡火车站等候,后该男子(身穿灰色羽绒棉袄)带另2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背背包,坐在后座)乘车到渑池县。该男子指使郭某某将车开到渑池县百货楼门口后,一名陌生男子上车坐到车后排,郭某某看见车上四名男子在吸毒。吸完后,最后上车的陌生男子离开了,从三门峡上车的三名男子跟着离开,一会又回来了,郭某某驾车带着这3名男子没走多远就被民警查获了。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我的手机号是13525241117,2014年1月上旬,王某给我联系,让我给他介绍买毒品的人,并且给我说我带朋友来购买毒品的话,可以让我免费吸食毒品。后我给曲某某说我朋友王某是贩毒的,曲某某需要的话,我可以帮忙介绍一下。2015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曲某某给我打电话询问王某贩卖毒品的事情,并让我带着去渑池“看货”(看毒品的情况),我给王某联系说次日带朋友去渑池“看货”,1月29日下午,我和曲某某、霍某某到三门峡市火车站,霍某某打电话叫了一辆出租车,三人乘车(我坐后排、霍某某坐副驾驶)到渑池百货楼找到王某。经过“试吸验货”,曲某某、霍某某在车内商量,我和王某在车外等候,过一会儿曲某某、霍某某下车询问王某购买30克毒品的价钱,我就上车了,经过三人讨价还价后,我在车内看见曲某某、霍某某各自从口袋掏出钱给王某,王某带着二人往百货楼方向走,我在车上等,一会曲某某和霍某某回来了,我看见毒品大小比鸡蛋小点,车刚走没多远就被民警查获了。我之所以帮王某联系毒品买家是因为曲某某从王某处购毒便宜的话,我可以便宜一点从曲某某处购买毒品,另外王某向我承诺,我介绍客户的话,王某免费请我吸食毒品。 (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宋某之前给我说通过宋某购买毒品可以便宜一些,2015年1月29日,宋某给我联系让我去渑池购买毒品,我联系霍某某后,三人在三门峡市火车站乘一辆出租车到渑池。宋某给卖毒品的人联系,经过试吸,我和霍某某跟着卖毒品的人到车前一个房檐拐角处(当时不知道宋某在哪里),我们二人共同出资约1万元购买了和鸡蛋大小差不多的毒品,后我们三人乘车没走多远就没民警查获了。我和霍某某不认识卖毒品的男子,这次来渑池购买毒品是通过宋某介绍,并和宋某约定购买毒品后可以让宋某免费吸食毒品。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29日15时许,曲某某联系我来渑池,曲某某和一名陌生男青年(宋某)一起找到我后,我电话(15139888056)联系出租车(霍某某坐副驾驶、曲某某在霍某某身后)到渑池,路上我知道来渑池是购买毒品的,那名陌生男青年在去渑池的路上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和卖毒的人联系,16时许三人到了渑池百货楼南,经那名陌生男青年联系,卖毒品的男子从百货楼出来上到车上,四人在车上试吸200元的毒品。四人下车后,曲某某和我商量兑钱多买点毒品,我给曲某某2300元左右,曲某某接到钱后和卖毒品的男子一直在聊天,后来有一个人过来给卖毒品的男子一包东西,卖毒品的男子接住后把东西给了曲某某后就走了,曲某某等人乘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