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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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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民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8日,因涉

(2015)渑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董晓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银行卡中心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万元的牡丹贷记卡(卡号:6222350008127696),该卡自2014年6月30日消费后欠款19821.05元,后该卡丢失,2014年8月7日挂失换卡为6222350030216913,该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经银行多次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催缴欠款人齐某某,其超过第二次催收三个月后依然未归还欠款。

2015年4月18日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人孟某某的证言,齐某某手机短信中催款记录,扣押清单,催收记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办卡资料及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19821.0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某退赔被害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1982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刘韶兴

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