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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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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年、沈留海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渑池县森

(2015)渑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8日16时至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携带“电猫”等禁猎工具到渑池县(禁猎区)英豪镇王家坪村安南组的一块花椒树地里进行非法狩猎野兔,由于天气原因没有捕获到猎物。后因群众举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电猫”、铁丝、电瓶、钢钎等狩猎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陈某某、沈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渑池县属禁猎区域的文件,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马某某、李某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违禁品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作案工具“电猫”、铁丝、电瓶、钢钎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刘韶兴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