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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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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195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195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鄢陵县马坊乡计生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被告人白某某负责受理、审核2014年度马坊乡农村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初中升高中降低分数线10分照顾对象资料审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分别受熟人或朋友委托帮忙,将七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马坊乡计生办的审核,致使七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到降低分数线10分录取政策,后分别被鄢陵县二高、一高录取。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主动到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根、白某杰、赵某英、胡某根、胡某曾、胡某明、骆某花、白某丽、罗某正、李某证言、许教期(2014)131号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教科发(2014)60号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证明、2014年中招照顾对象花名册、鄢陵县农业计划生育户子女中招加分审批表、2014年中招照顾对象花名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主动到鄢陵县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赵明亮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 员代  艳 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