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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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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高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3月4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玉英,女,1935年5月3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志行,男,1947年2月18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3月4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玉英,女,1935年5月3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志行,男,1947年2月18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女,1997年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红涛、朱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高升,男,1982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5月6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春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高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耿玉英、卢志行、卢某某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及郑某某、耿玉英、卢志行、卢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魏红涛、朱威,被告人田高升及其辩护人郑春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高升之妻孙某某于2012年在天津打工期间相识被害人卢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后孙某某不愿与卢某某相见,但卢某某多次到孙某某家中寻找。2014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卢某某在方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遇到孙某某,便将孙某某往自己的车上拖。走在孙某某后面的田高升见状用擀面杖朝卢某某头部夯,并用水果刀朝卢某某的背部扎一刀,卢某某沿凤瑞路北侧向东跑至杰豪鞋店门口慢慢倒地。围观的群众分别拨打110和120报警,卢某某被抬上120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高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耿玉英、卢志行、卢某某诉称,被告人田高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田高升的行为使受害人近亲属遭受巨大损失,要求赔偿丧葬费18978元,被扶养人耿玉英生活费9263元,被扶养人卢志行生活费7410元,被扶养人卢某某生活费59284元,死亡赔偿金447960元,共计54289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为,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对受害人卢某某来方城找其妻子是知情的,对受害人实施前有准备有预谋,不能认定被告人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被告人未进行任何经济赔偿,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高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提出在自己妻子受到威胁情况下制止被害人时致其伤害,不是故意的。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为,被告人不具有致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没有放任或故意放任致死被害人的发生,告知他人及时报案履行了救治的职责,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高升之妻孙某某于2012年在天津打工期间相识被害人卢某某,后二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后孙某某不愿与卢某某相见,但卢某某多次到孙某某家中寻找。2014年4月20日上午,卢某某再次到方城县城寻找孙某某,并于上午10时许在方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遇到孙某某,便下车用胳膊勒着孙某某的脖子,将孙某某往自己的车上拖。走在孙某某后面的田高升见状便匆忙到卢某某身后用刚购买的擀面杖朝卢某某头部夯一下,卢某某仍不松手,田高升便拿出刚购买的水果刀朝卢某某的背部扎一刀,卢某某松手后沿凤瑞路北侧向东跑至杰豪鞋店门口背靠在树上后慢慢倒地,田高升紧随在其后追到杰豪鞋店门口,围观的群众分别拨打110和120报警。110和120相继到达现场,卢某某被抬上120救护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公安民警到现场后,田高升在现场,田高升将水果刀交给处警民警,并被凤瑞派出所出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卢某某系开放性血气胸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胃内容物返流至气管内引起的窒息,在死亡过程中起促进作用。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田高升的供述及辩解

我妻子孙某某2012年在天津打工期间认识了卢某某。从去年开始,不想去天津打工了回到方城,卢某某就给我和我妻子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我家人,大致内容是让我妻子和他一起走,如果不跟他走,他就伤害我的三个儿子,就这样几次的威胁我们。一个月前,我妻子从外面回到家里,卢某某就开着车到我家里找,我父母把他劝走了,第二天发现他用纸手写的小广告还贴上我妻子的照片,把我们庄张贴的到处都是。本月的16日或者17日晚上,卢某某又在我们庄上张贴小广告,侮辱我妻子,我知道后用我的手机拍照后把张贴的小广告撕下来去四里店乡派出所报案备案。我们也不敢回家了,就在方城县城租房子住。今天上午9点钟左右,我和我妻子、我老表钱某某及钱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在方城县城关镇水利局东边的道里喝胡辣汤,之后我们一起去裕客隆生活广场想转着买点东西,途中在方城县人民政府东边凤瑞路北边的一个两元店内,我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根擀面杖想着中午在租房子处包饺子吃的,我们从两元店出来后,我妻子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她的一个朋友李洒在裕客隆生活广场二楼等着她的,她先头里走,我们三个在后面跟着,相距20米左右,当她走到方城县人民政府门口西边时,一辆轿车停在路边,从车上下来一个人,上来用一只手拽着我妻子的头发,另一只手卡着我妻子的脖子就往车上捞,我看到这情况后赶紧跑过去,用刚买的擀面杖朝那人的头部夯了一下,那个人还不松手,我就用水果刀朝那个人的后背处扎了一刀,那个人松手就往东跑,我在后边撵,大约跑有50米,我撵上他了,他站在那里喊救命,我就用我的手机先拨打120,也没有拨打出去,随后我又打110,也没有打出去,我让我表弟钱某某拨打的120和110,过了没多大一会儿,120和110都赶到现场了,120救护车把那个人拉走了,我被公安局的民警带到凤瑞路派出所了。我把水果刀交给出警的民警了。……水果刀上应该有血,因为我用刀扎住那个人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在天津市西青区,当时卢某某在那里承包有工程,我在足疗店上班。卢某某到足疗店里按摩,在交谈中,比较投缘就留了各自的联系方式,他也经常打电话让我去他租房子处的家里坐坐,认识十几天我们俩就在他的租住处同居了,我就辞职和卢某某同居了,他的朋友圈子都知道俺俩的同居关系。同居到农历2012年12月20日,卢某某给我了2000多元钱我才回家。到家后,卢某某每天不分时间的给我打电话,特别是夜里,还骂我,说不让我跟我老公睡,说我贱了,说我就是他的人之类的话,不断地用语言侮辱我,骚扰我。还给我老公打电话,说我老公连媳妇都看不住。这一次他带着车来方城,先贴我的小广告,又让米某联系我,就是想把我带走折磨我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