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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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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5日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5日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宁波站派出所抓获,于2015年9月1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RHE31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杨集乡三里庄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66mg/100ml。经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被害人已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发、破案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5)0102号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