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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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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35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9年6月12

(2015)安刑初字第0035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万吉平、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夫妇因与李某甲存在交通肇事纠纷,期间双方一直未协商好,王某甲带领谢某某到李某甲位于水冶镇东街村的家中居住下来,以期达到逼迫对方与自己协商赔偿的目的,胡某某、任某某二人白天也在李某甲家,晚上离开。一直到4月13日上午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协商调解,当面向被害人道歉,承认错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建议对王某甲判处缓刑。

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李某甲因开汽车车门时碰倒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告人谢某某。事后,李某甲带被告人谢某某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夫妇到安阳县水冶镇东街村李某甲的家中强行居住下来,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白天也在李某甲家不离开。期间,李某甲家人回家拿东西时,被告人谢某某等不给李某甲家人开门,直到2015年4月13日上午,四被告人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李某甲家。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向李某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四被告人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无前科证明,经查询未发现四被告人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3、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到案证明,证明2015年4月13日8时许,该所民警到水冶镇东街村李某甲家中将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强制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案其他人员被处以行政处罚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乙(王某甲弟弟)证言证明,王某甲家去年10月份出了事后,具体和对方李某甲家怎么说的其没参与。上个星期五,王某甲叫其一起去找李某甲说事,其就去了。到了李某甲家,谢某某、胡某某、还有其妻子任某某都在,谢某某还躺到东北屋床上。李某甲不在,他孩子和儿媳在。过了一会儿,警察来问了问情况,叫按法律程序报警或起诉,不能住在李某甲家。后来李某甲的孩子和儿媳一起走了,后警察也走了。后来的两天其都是上午过去看看,被带走当天上午其妻子任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甲家人来了,其就赶过去,王某甲、李某甲也都在李某甲家门口站着,警察来了就把他们带走了。

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外甥)证言证明,2015年4月10日10时许,其舅舅王某甲打电话让其到李某甲家,说给李某甲说事儿。李某甲开汽车门时碰倒舅母谢某某了,这个事情没解决了。随后,其到李某甲家见到其四舅王某甲、五舅王乙都在李某甲家的院子里站着,其也到院子里。然后,派出所的民警让他们都从李某甲家院子内出来了。后来,李某甲家有一男一女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也离开了。2015年4月13日12时许,其路过李某甲家门口时,见李某甲家门口有一群人,知道是其四舅王某甲又在给李某甲家说事儿。然后,其就停车过去和五舅王乙站在一起了,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了。

3、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继女)证言证明,2015年4月10日下午3时左右,其去继父家时,继父家门开着门,其进去见到有五个人都在北屋东卧室,有一个四十七八岁的妇女在床上躺着,其余的四个男子都在沙发上坐着,其也没见到家里的人。第二天,其又到继父家发现里面亮着灯,大门从里面反锁着,其叫门,没有人给开门,并且不给开门。其又从窗户口往里面看了看,见到还是昨天那个女的在床上躺着,那个女的丈夫和另外两个人都在沙发上坐着。4月13日10时左右,其妈叫其去家拿衣服,其又到继父家,大门还是反锁着,里面灯亮着,开着窗户,其敲门,他们也不给开门。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其又到继父家敲门,他们还不给开门,其又到窗户里看了看,屋里有两个女的,还是第一天那个女的在床上躺着,另外一个女的在沙发上坐着,其就走了,到中午民警就都把他们带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谢某某骑着自行车撞到了其停在自己家门口路边的轿车门上了,谢某某说她腿疼,但在医院检查时她什么毛病都没有,她非要给其要10万元钱,其不给她。2015年4月10日上午9点多,谢某某和他丈夫王某甲又带人到了其位于安阳县水冶镇东街村东敬街4号的家中,谢某某躺到其家床上就不走了,当时其也不在家,儿媳妇李某乙在家给其打了电话,其让她报了警,但110民警去了以后,谢某某及其家人还是不离开,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其就让家人都离开了。11号、12号其让家人去看情况,谢某某及其家人都在其家里住,到了当天早上10点多,女儿美丽去家中看时,谢某某和她家人还在其家中没走,于是其就又报了警,后来民警去了以后就把谢某某和他家人都强制带离了。这几天其家一直被谢某某及其家人占着,其家人都不敢回家,在外边找地方住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