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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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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二人盗伐林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

(2015)滑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伐林木罪

1、2014年11月底,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张某某在浚县善堂镇南韩庄南地盗伐杨树4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1.7013立方米。

2、2014年12月24日,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南地盗伐被害人齐某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528立方米。

3、2014年12月25日,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盗伐杨树12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9777立方米。

4、2014年12月29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石佛村西北地盗伐杨树3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0.9774立方米。

5、2015年1月14日,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2539立方米。

6、2015年1月16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北地盗伐被害人赵某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8268立方米。

7、2015年1月19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张某甲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5.0391立方米。

共计盗伐林木蓄积18.3042立方米。

二、盗窃罪

8、2015年1月份,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东安村新濮路北侧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袋玉米棒约3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玉米棒价值3060元。

9、2015年1月24日夜间,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枣村乡新濮公路处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家袋装的玉米棒2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汤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040元。

10、2015年1月份,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四间房乡曹村南地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家的成袋的玉米棒54袋(约22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罗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244元。

11、2015年1月26日夜间至27日凌晨,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城关镇谢庄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袋装的玉米棒1588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1619元。

共计盗窃物品价值89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盗伐林木第三起、第五起我没有参加,其他的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浚县善堂镇南韩庄南地盗伐被害人靳某某杨树4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1.7013立方米。

2014年12月24日,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南地盗伐被害人齐某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528立方米。

2014年12月25日,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刘某甲杨树6棵、吴吴某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9777立方米。

2014年12月29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石佛村西北地盗伐被害人安某某杨树3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0.9774立方米。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被害人冯某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2539立方米。

2015年1月16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北地盗伐被害人赵某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8268立方米。

2015年1月19日左右,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张某甲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5.0391立方米。

以上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张某某盗伐林木作案六起,被盗林木蓄积共计16.050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某某及他人盗伐林木作案七起,被盗林木蓄积共计18.3042立方米。

2015年1月份,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白道口镇东安村新濮路北侧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袋玉米棒约3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玉米棒价值3060元。

2015年1月24日夜间,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枣村乡新濮公路处盗窃被害人汤某某家袋装的玉米棒2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汤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040元。

2015年1月份,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四间房乡曹村南地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家的成袋的玉米棒54袋(约22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罗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244元。

2015年1月26日夜间至27日凌晨,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滑县城关镇谢庄村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袋装的玉米棒1588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1619元。

以上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盗窃作案七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963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凌晨3时左右,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用拖拉机拉了一车玉米棒,二人神情惊慌,情况可疑,随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盘问,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被告人韩某某盗窃玉米棒和盗伐林木的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除对2014年12月25日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和2015年1月14日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林木的事实拒不承认外,对其他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除被查获的1588斤玉米棒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外,其他被盗林木、玉米棒均被二被告人变卖后予以挥霍,未予退赔。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杨树立木材积每立方米市场均价为500元,被害人靳某某被盗杨树1.7013立方米合款人民币850.65元,被害人齐某某被盗杨树2.528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264元,被害人刘某甲、吴吴某某杨树2.9777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488.85元,被害人安某某被盗杨树0.9774立方米合款人民币488.70元,被害人冯某某被盗杨树2.2539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126.95元,被害人赵某某被盗杨树2.8268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413.40元,被害人张某甲被盗杨树5.0391立方米合款人民币2519.5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了伙同张某某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几次盗窃都是和张某某一起去的,开的拖拉机是我的,我的烟瘾较大,张某某有没有自己去过我不知道。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了伙同韩某某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我自己没有去过,都是我找的韩某某,有时候韩某某给我打电话,都是韩某某开自己的拖拉机。

3.被害人齐某某、刘某甲、吴吴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汤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靳某甲、安某某、刘某乙的陈述,证实了被盗林木、玉米棒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4.证人张某乙、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收购被盗林木、玉米棒的时间、地点和收购的价格。

5.作案工具拖拉机、被盗玉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收粮本复印件。

7.被伐树木鉴定意见、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8.查获经过。

9、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证明。

10.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