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西安,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原任河南省淇县高村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2010年5月抽调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30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西安、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西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李西安、杨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原审被告人李西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极不公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马向阳 代理审判员 程俊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欢乐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