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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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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安、杨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西安,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原任河南省淇县高村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西安,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原任河南省淇县高村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玉鹤,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2010年5月抽调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5年6月30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西安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西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李西安、杨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原审被告人李西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极不公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马向阳

代理审判员  程俊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欢乐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