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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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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7月1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刑终字第87号

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7月10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4年7月1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又名高松),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9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9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8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9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高某甲、郭某某、王某甲、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浚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书森、王洪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4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在同村村民赵某甲家因赵某甲结婚随礼并吃饭,期间因劝酒琐事与被害人纪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刘某甲、刘某丙心中不忿,便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等人欲殴打纪某某等人,被他人拦阻。刘某甲、刘某丙后在本村遇到被告人高某甲,告诉高某甲与纪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的经过。之后刘某甲、高某甲等人在赵某甲家附近与纪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将纪某某打伤。闻讯赶来的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等人将张某甲驾驶的豫FJ0055纳智捷牌汽车砸毁。经鉴定,纪某某面部累计缝合创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砸汽车损毁部分价值8697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乙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纪某某、张某甲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腊月21日(农历是2014年1月21日)是俺村的赵某甲结婚,赵某甲让我陪他淇县的朋友吃饭。我跟刘某丙一起陪赵某甲淇县的朋友,淇县的人不是有五个就是六个具体的记不清楚了。我和刘某丙就一直劝淇县的人喝酒,淇县的人不喝还急了,其中一个人站起了指着骂我,淇县的人骂我和刘某丙,我们也骂他们,我们双方就相互谩骂起来。我和刘某丙从屋里出来来到赵某甲的家门口,心里都非常气愤。刘某丙就说:“他们走不了了,叫人吧。”我听后明白刘某丙的意思就是叫人来打淇县的人,也没有反对就同意了。刘某丙就拿起电话打电话叫人,我不知道刘某丙给谁打的电话,但是他电话里是这样说的:“过来吧,在赵某甲家出事了,跟淇县的吵起来了,想打架了”。刘某丙打过电话后,我就跟刘某丙在门口等。一会儿王某甲他们几个人过来了,具体来了几个人我没有仔细看。王某甲来后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告诉王某甲在吃饭期间我和刘某丙劝淇县的人喝酒,淇县的人急了还骂我们他们想找事。说过之后我和刘某丙和王某甲他们几个人就进到赵某甲的家院里想去打淇县的人,我们进到院里以后淇县的人也从屋里出来了。我们双方就从赵某甲家出来了,在赵某甲家门口的大路上我们和淇县的就吵吵了几句,这时赵某甲的五大爷,村里的人都给他叫赵老五就从赵某甲家出来,就说人家的大喜事,不让我们找事,让我们走了。王某甲他们几个走了,淇县的人又回赵某甲家,我和刘某丙也回赵某甲家了。后来我和刘某丙就从赵某甲家出来准备去找我女朋友,当时她也在俺村给她的朋友随礼。在俺村的高松家门口遇见高松,遇见高松时是俺村的郭某某骑摩托车把高松送回家的。在高松家门口就跟高松说了几句话,把我和刘某丙在赵某甲家跟淇县的人吵吵的事告诉高松了,高松就说他还没有给赵某甲随礼了,高松就又让我和刘某丙跟着他再去赵某甲家。高松去赵某甲家随礼时就已经喝过酒了,我看着都有点喝醉了。高松随过礼后我们三个就又去跟淇县人一起喝酒的那屋,进到屋里后不知道谁给了高松一瓶啤酒。这时淇县的人就起来准备走了,高松就也跟着淇县的人出去,我和刘某丙也跟着出去。来到赵某甲的家门口我看见高松当着淇县的人面说:“刚才谁找我兄弟的事了”。高松说话时,他手里还拿着那瓶啤酒。高松说过后就见到淇县的人围着高松,淇县的一个人拽着高松的头发,高松就用手里的啤酒瓶去打淇县的人,但没有打到,淇县的人把高松手里的啤酒瓶给夺过去,然后就照着高松头上打去。我看到发生打架就想跑,但没有跑成,这时淇县的人就过来,一个人抓着我的头发,我就低着头反抗,我一边往后退一边用双手往外推。接着我感觉到有人拿啤酒瓶照我头上夯了两下,还有一下可能是砖夯的,因为砖和啤酒瓶夯的音不同。我的头总共被夯了三下。我当时就被人给打翻了,不知道谁拿啤酒瓶把我给夯翻在地上了,我从地上起来后就往一边走。走几步后,在赵某甲家北边的一个胡同里看见跑出来几个人,那几个人就围着淇县的人其中的一个就打起来,正打时另外的几个淇县的人就开车过来要撞这边打架的几个人。当时我还听见有人喊了,好像是淇县的人开车压到淇县自己的人。淇县的人开车往前走时,后边就有几个人拿东西去砸淇县的车。但我就看见刘某乙了,刘某乙不是拿砖头就是拿个棍砸淇县的车。淇县的人开车还撞了我一下,车的前大灯侧撞到我的左腿处。我被撞翻以后就在地上躺了,再后来我就被送到村里的诊所了。我和刘某丙、高松我们三个跟淇县的打架了,后来又过来几个人,就看清楚刘某丁,王某甲,刘某乙他们三个打淇县的人了,其他是谁我就不知道了。我看见从胡同里一共出来大概有十几个人。只见他们围了一圈,但具体几个参与打架我没有看清楚。我不知道纪某某的伤是谁造成,我没有打纪某某,他的伤也不是我造成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