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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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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禄炜、岳崇祥、张峰、张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刑一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禄炜,男,1984年2月1日出生。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李红军,河南鹤山律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鹤刑一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禄炜,男,1984年2月1日出生。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李红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崇祥,男,1983年6月8日出生。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书恩,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峰,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逮捕。

辩护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豪,男,1993年1月5日出生。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芳叶,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禄炜、岳崇祥、张峰、张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李连忠、高书森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与四被告人及其亲属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现已撤回对四被告人的民事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7时许,陈禄炜因认为被害人张某帮助他人向其追债而对张某怀恨在心,纠集岳崇祥、张峰、张豪三人,将张某从淇滨区某小区骗出后拉到东杨工业区警务室附近的路口处逼问张某,后陈禄炜指使张豪开车至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底下一条小路上,陈禄炜伙同岳崇祥、张峰、张豪用棒球棒等凶器殴打张某胳膊、腿等部位。当日15时许,陈禄炜又伙同岳崇祥、张峰、张豪四人将张某拉到淇滨区陈禄炜岳母家中,陈禄炜又用木凳殴打张某胸部。张某出现昏迷等情况,陈禄炜等人将张某送到鹤壁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张某为院前死亡。经鉴定:张某系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检报告、物证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陈禄炜、岳崇祥、张峰、张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陈禄炜、张峰、张豪的辩护人提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张某死因的鉴定意见,没有对张某自身疾病在死亡发生过程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张某死亡是多因一果的辩护意见;陈禄炜的辩护人提出陈禄炜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岳崇祥、张峰、张豪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属于从犯、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禄炜因怀疑张某(被害人,男,殁年41岁)帮助他人到其家中要债,欲找张某确认后教训张某。2014年10月8日7时许,陈禄炜纠集岳崇祥、张峰、张豪,驾乘轿车将张某从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骗出后,带至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下一条小路上,陈禄炜、岳崇祥、张峰、张豪分别持棒球棒等工具多次殴打张某胳膊、背、臀和腿等部位。当日15时许,陈禄炜等四人将张某带至鹤壁市淇滨区陈禄炜岳母家中,陈禄炜再次用木凳打砸张某胸部,张某晕倒后,陈禄炜、岳崇祥、张峰将张某送至医院,后张某因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岳崇祥、张峰、张豪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秦一某报案和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

2.破案报告。证明本案侦破及岳崇祥、张峰、张豪投案的情况。

3.物证:三根棒球棒。经四被告人当庭指认,确认该三根棒球棒是其作案所用工具。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提取烟头、饮料瓶、棒球棒等物品的情况。

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明张某系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6.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三枚烟头分别是张豪、张某、陈禄炜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现场提取的两个茉莉蜜茶瓶分别是岳崇祥、张峰所留的可能性均大于99.9999%。

7.证人秦一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8日上午,她和陈禄炜通话过程中,陈禄炜说和张某在一起,并说被张某出卖了,她听张某说话有点癔症。当天19时许,她赶到医院后张某已死亡,她看到张某身上都是紫青就报警了。

8.证人李一某证言。证明陈禄炜借了她2万元钱未还,她让郭一某和张一某帮她向陈禄炜要钱,她曾领张一某去陈禄炜家要过两次钱。

9.证人郭一某、张一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一某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吻合。

10.证人郭二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8日17时许,他在陈禄炜岳母家中见到陈禄炜、张峰、张豪等人,后来西屋里那个男的晕倒了,陈禄炜让他帮忙把那个男的送到医院了。

11.证人申一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郭二某证言证明的内容相印证。

12.被告人陈禄炜对他伙同岳崇祥、张峰、张豪将被害人张某带至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下用棒球棒殴打,后在他岳母家他再次用木凳打砸张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殴打张某的原因是他欠李一某钱,怀疑张某将他家地址告诉李一某导致李一某到他家要债,他决定找到张某确认后教训张某。2014年10月8日7时许,他将张某骗出后,让张豪、张峰、岳崇祥和他一起将张某带至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下一条小路,他先拿棒球棒殴打张某胳膊、背、腿和臀部,后让岳崇祥、张峰、张豪打张某。他们四人断断续续殴打张某至11时左右。在他岳母家,张某晕倒后,他和岳崇祥、张峰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

13.被告人岳崇祥对陈禄炜让他、张豪、张峰帮忙教训张某,后他们四人在黄洞乡十八盘山下小路上用棒球棒殴打张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14.被告人张峰对陈禄炜让张豪、岳崇祥和他帮忙教训张某,后在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下小路上,四人持棒球棒殴打张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15.被告人张豪对陈禄炜让他、张峰、岳崇祥帮忙教训张某,后四人在淇县黄洞乡十八盘山下小路上用棒球棒殴打张某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