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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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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少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少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文涛、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增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商定,雇佣马某某的勾机到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附近的盘古山上扩修上山的道路。同年11月12日上午,马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勾机到盘古山上按照盘古山负责人李某某的安排扩宽道路。期间,在李某某的现场指挥下,刘某某驾驶勾机从道路上勾出的石头滑到山下,将正好走到山下的马某某的工具车砸翻,致使坐在车内的马某某的孙子马某A当场死亡,马某某雇佣的司机贾某某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A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贾某某右下肢离断属重伤二级。在扩修道路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未在山下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戒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相关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但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在现场只是记时间,没有指挥,出事的时候,其去上卫生间不在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辩称,马某某作为承揽人以及勾机所有人和管理人,司机刘某某作为勾机现场操作人,应当预料到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应该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没有在现场指挥。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现场的安全和戒严都应该有发包方负责,其作为司机只负责干活。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该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刘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商定,雇佣马某某的勾机到安阳县许家沟乡李家店村附近的盘古山上扩修上山的道路。同年11月12日上午,马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勾机到盘古山上按照盘古山负责人李某某的安排扩宽道路。期间,在李某某的现场指挥下,刘某某驾驶勾机从靠山体处勾出的石头滑到山下,将正好走到山下的马某某的工具车砸翻,致使坐在车内的马某某的孙子马某A当场死亡,驾驶工具车的贾某某腿部受伤。在扩修道路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未在山下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戒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A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贾某某右下肢离断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2014年11月10日下午16时许,其和马某某电话约定用马某某的勾机给其修路,约定每小时260元钱。2014年11月12日早上7时许,其跟着勾机上到盘古山上,其安排开勾机的司机如何干活并看着勾机干活,干着活中间,石料厂李某A来到山上并在山上看了一会,当时其想上厕所了就从山上下来,其走到半山腰时听到有人喊救命,其跑到现场后看到一辆工具车翻到路边,开车的司机在旁边地上躺着,腿被砸断了,一个小孩被砸死在车上,马某某在旁边喊:“没有孙子,还不如我死了。”后来120的车来后把受伤的人拉走了。并供述是其安排山上扩路修路的,修路的钱是其用山上的香火钱,修路施工的事其没有给政府部门说,在山上修路施工是其负责安排具体怎么干活。在施工期间有石头从山上滚下来,其给勾机司机说尽量用勾机挡着,别让石头从山上滚下去。当时想到石头从山上滚下来会砸到人或发生其他事故,因为山下有路,路上还走人了。施工期间,其没有在山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在山下负责看守,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其没让勾机司机往山下推石头,出事时其从山顶下到半山腰了。施工期间,其一个人负责施工,没有其他人。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其给马某某开勾机,2014年11月10日下午,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开勾机到盘古山上修路。11月12日早上7时左右,李某某带其开勾机到盘古山上,到山顶后,李某某让其修山顶往半山腰庙的一条山路,李某某让其把道路靠山体边的石头勾出来把山路扩宽,李某某让其把勾出来的石头都推到山路西边靠山坡的地方,操作过程中就发现推到路西边的石头都顺着山坡滑到了山下面,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人,这个人让其往下推石头时看着下面的人,其说山上树太多看不到下面是否有人,需要把山下的路戒严了。这个人说山下有人戒严。这个人就和李某某一块指挥其干活,这个人还让其不要一块一块往下面推石头,让其勾五六块弄成一堆再往山下推。其干到11时左右,听到下面有人喊救人的声音,其和袁某一块下了盘古山。快到山下时,看到马某某的工具车在路边底盘朝上翻着,马某某和他的司机贾某某在路边草丛里躺着,马某某在哭,贾某某满身都是血,有一条腿好象被砸断了。其打120叫救护车。发现马某某的孙子在车里面卡着了,其打119让消防队过来。120救护车过来后,其和袁某帮忙把贾某某抬到救护车上一块把贾某某送到了医院。并供述现场有两个人受伤,一个是马某某的孙子,当时其没见消除队员救出小孩,不知道小孩是死是活,当时只看见他头部受伤了。另一个是马某某的司机贾某某,他的右腿被砸断了。他们都是其和李某某在山上修路用勾机往山下推石头时,从山上滚下的石头砸伤的。是李某某让其把扩路勾出来的石头推到山下面的。其开勾机往山下推石头时就考虑到石头从山上滚下会砸伤到山下的人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其问李某某山下是否戒严了,和李某某一块指挥其的那个人说戒严了。其去盘古山干活是马某某安排其去的。其开勾机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往山下推石头时,其没有见山下设立警示标志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守,但和李某某一块指挥其干活的那个人说山下有人戒严,具体有人没有其没有看。其干活的勾机是马某某和马某B合买。其在山上干活时,是马某某负责管理其和勾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