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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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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甲、韩某乙、刘某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3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8月1

(2015)安刑初字第0030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韩某甲,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辩护人王红超,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乙,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字(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甲、韩某乙、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韩某甲、韩某乙、刘某甲及韩某甲的辩护人王红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各出30000元赌资,李某乙、韩某乙、刘某乙(在逃)各出10000元赌资,七人共出赌资150000元合伙在安阳县许家沟乡子针村老安林矿一个院子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龙虎斗”比大小的方式供人赌博。期间以每天100元至20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看守该赌场的大门及大门监控等日常工作。2014年12月13日1时许,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2余人,扣押无主赌资40050元,龙虎赌具扑克牌3副及其他相关龙虎赌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朱某甲等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甲出资时赌场已经开始运营,虽同为主犯,但作用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李某丙、韩某甲各出30000元赌资,李某乙、韩某乙、刘某乙(另案处理)各出10000元赌资,共出赌资150000元合伙在安阳县许家沟乡子针村老安林煤矿一个院子内开设赌场,赌场采用“龙虎斗”比大小的方式供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雇佣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看守大门及大门监控等。2014年12月13日1时许,该赌场被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2余人,扣押无主赌资40050元、龙虎赌具扑克牌3副及其他相关龙虎赌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自己保管的147200元赌资退给李某乙、韩某甲、李某丙的家属各20000元,退给朱某甲30000元,剩余57200元李某甲自己保管。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朱某甲、李某甲、韩某乙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投案,朱某甲将30000元赌资,李某甲将保管的57200元赌资分别退到安阳县公安局,2015年2月11日李某乙、李某丙的家属分别将各自保管的20000元赌资退到安阳县公安局。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韩某甲的家属将赌资20000元退到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和安阳县司法局分别对其被告人调查评估,七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7日左右,其和韩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一块儿商量在子针村老安林煤矿澡堂开一个赌场,定下每人出30000元赌资,商量好后碰见李某甲,李某甲也想入股,第二天其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每人兑了30000元,并让李某甲保管现金,韩某甲是2014年12月10日左右才兑的钱。赌场雇了个工人叫刘某甲,就是开门、打杂、看监控,每天给其一二百元,刘某甲没有入股。赌博的方式是龙虎,龙虎赌具是其购买的,地方是李某乙找的,因为刚开始,租金的事还没有说,每天晚上8点左右开始到凌晨4点左右结束,每天参赌的人员有20人左右,赌场被查获时还赔了2800元。赌场被查后其和李某甲把剩余的赌资147200元退给李某乙、韩某甲、李某丙家属各20000元。剩余的87200元全部退给了安阳县公安局。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7日左右,其在子针村老安林煤矿澡堂的一个麻将馆玩时,朱某甲、韩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也过来了,朱某甲说想在这里开个赌场,并说每股30000元,当天晚上赌场开始营业,当时只是朱某甲拿了30000元的现金,其他人都没有兑钱。第二天其和李某乙、李某丙每人兑了30000元,12月10日左右韩某甲也兑了30000元,一共兑了150000元的赌资,赌资由其保管。听说李某乙的30000元是三股组成的。赌场的赌博方式是龙虎,赌博场所和赌具都是朱某甲提供的,赌场营业时间是晚上8点左右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每天参赌的有20人左右,赌场共开了5天,被查获时赌资只剩下147200元。

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和辩解:赌场是2014年12月8日左右开始经营的,朱某甲、李某丙、李某甲是当场拿钱兑的股,其和韩某甲都同意入股,但当时没有拿出钱,其是12月11日才兑钱入的股,韩某甲是12月12日兑的钱。其和韩某乙、刘某乙每人出10000元共兑了30000元算是一股,把钱交给了李某甲。

4、被告人李某丙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3日左右,朱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想开一个赌场,后来其到子针村老安林煤矿废弃的厂房时,才知道朱某甲还找了另外两个人,每个人兑了30000元,后来韩某甲也兑了30000元加了进来,赌博场所和赌具都是朱某甲提供的,赌场从12月7日左右开始经营,采用的是龙虎的赌博方式,赌场营业时间从晚上8点左右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每天参赌的有20人左右,赌场共开了5天,到被查获时可能还赔了30000元。

5、被告人韩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7日左右,朱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子针村老安林煤矿的澡堂内开了一个赌场,让其去玩,其在那里赌博赢了几百元钱,12月10日左右其对朱某甲说也想入股,第二天其兑了30000元,朱某甲让其把钱交给了李某甲,赌场一共五股,共兑了赌资150000元,赌场从12月7日左右开始经营,采用的是龙虎的赌博方式,赌场营业时间从晚上8点左右到次日凌晨4点左右,每天参赌的有20人左右,朱某甲雇佣了一个叫刘某甲的在赌场负责看监控和打杂。其入股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赌场的营利情况其不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