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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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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晓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

(2013)安刑初字第0011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晓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秀荣、石晓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至今,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安阳县农机管理局农机管理股股长和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分多次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侯某某送的现金共计42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具及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中提供帮助。

2.2007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分多次收受安阳市中原农机公司经理田某某送的丹尼斯代金券共计6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提供帮助。

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某五次收受安阳市金地农机公司韩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提供帮助。

4.2010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五次收受安阳市万达农机公司管庆某某送的丹尼斯代金券共计2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过程中提供帮助。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4500元,代金券共计8500元,合计5.3万元。案发后赃款已退。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安阳县农机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安阳县农机管理局任免文件、扣押财物清单、侦查终结处理清单、户籍证明、悔过书、主动交待材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孙某某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认为1.孙某某在2012年2月份已退给李某某2万元,所以孙某某受贿数额为3.3万元;2.孙某某在检察机关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孙某某在2013年3月31日上午10点半左右到安阳县农机管理局纪检组长王某某办公室主动交待受贿一、两万元的犯罪事实,且安阳县监察局驻安阳县农机管理局纪检组证明孙某某在检察机关询问之前已主动向纪检反映相关问题,应认定自首;3.孙某某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已全部退赃,真诚悔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从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担任安阳县农机管理局农机管理股股长、从2012年4月至事发任安阳县农机管理局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中提供办理补贴手续、及时发车中予以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300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2009年7月份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3000元;2011年8月的一天收受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从2008年中秋至2011年春节,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某以中秋节送1000元、春节送2000元,三年下来孙某某共计收受李某某9000元现金。以上共计42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机具及办理农机具购置补贴手续更顺利、发车更及时提供帮助。

2.2007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安阳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田某某在每年中秋、春节所送丹尼斯代金券各500元,一年1000元,6年共计60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具及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更顺利、发车更及时提供帮助。

3.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安阳市金地农机有限公司经理韩某某所送中秋、春节现金各500元,共计2500元。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具及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更顺利、发车更及时提供帮助。

4.从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销售经理管庆某某所送春节、中秋丹尼斯代金券各500元,共计2500元丹尼斯代金券。为该公司在销售国家补贴农具及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更顺利、发车更及时提供帮助。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收受他人现金44500元,代金券8500元,共计5.3万元,均用于日常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已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5.3万元。

2013年4月3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2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孙某某取保候审。孙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为1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其从2008年12月任安阳县农机管理局农机管理股股长,2011年3月至今任农机推广站站长。从2008年中秋节开始,安阳市诚成农机公司经理李某某在中秋节给1000元现金、春节2000元现金,三年下来一共是9000元。2009年6月份一天,李某某在其汽车上给其1万元现金。2009年7月份一天,在文昌大道花卉市场李某某给其3000元。2011年10月左右一天在一个小饭馆李某某给其20000元。他给其一共4.2万元,目的是为了其向农户宣传他们的产品,办理补贴更顺利、及时发车提供帮助。

从2007年中秋至2013年春节,安阳市中原农机公司经理田某某送其丹尼斯代金券中秋、春节各500元,6年共计6000元。他给其送钱目的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农户买他经销的车办理补贴顺利点、及时发车。

2010年中秋至2012年中秋,安阳市金地公司的韩某某在中秋、春节送给其各500元现金,共计2500元。韩某某给其送钱目的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其给他公司办理农机补贴手续顺利一点、发车及时一点。

2010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安阳县万达农机公司管庆某某在中秋、春节前各送5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共计2500元。韩某某给其送钱目的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其办理他公司农机补贴手续顺利一点、发车及时一点。

截止目前其没有把53000元现金或代金券退给经销商,其用于日常消费了。

2.证人侯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在2009年6月份孙某某到其公司其让爱人李某某给其10000元,让其帮忙推销其公司产品。2009年夏天孙某某去旅游,其和爱人李某某商量后送给其3000元。2011年9月孙某某帮忙推销新产品,其和李某某商量后叫李某某和他在一块吃饭时送给他2万元。2008年中秋至2011年春节,送给孙某某中秋1000元,春节2000元,共计9000元。其给孙某某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他多宣传其销售的拖拉机,其能获得更多利润。

3.证人李某某证言

其系安阳市诚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截止目前孙某某未将42000元退给其或其公司。另外给孙某某钱目的是为了孙某某能及时给其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其它证明内容与侯某某基本一致。

4.证人田某某证言

其系市中原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从2007年中秋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春节都给孙某某各500元丹尼斯代金券,六年共计6000元。给孙某某钱目的是让孙某某办理其公司销售农机补贴时给予照顾。

5.证人王鹏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