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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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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袁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4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2013)安刑初字第00482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于滨,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师振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龙某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因怀疑本村张某乙偷张某甲姐夫林某某家的钱,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袁某先后在被害人张某乙家、张某甲家及张某乙的老院子内对张某乙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四个小时。期间,因张某乙不承认偷钱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并搜身。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甲、袁某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龙某某辩护认为:1、被告人张某甲构成自首;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已调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应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辩称,其没有故意殴打张某乙,也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构不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师振华辩护认为:1、本案被害人张某乙存在严重过错,被“拘禁”的原因是其偷盗和拒不承认造成的;2、在本案整个过程中,始终有被害人的朋友在场,不具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条件;3、本案情节轻微,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4、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综上,应判决被告人袁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中午12时许,因怀疑本村张某乙偷张某甲姐夫林某某家的钱,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袁某先后在被害人张某乙家、张某甲家及张某乙的老院子内对张某乙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四个小时。期间,因张某乙不承认偷钱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对张某乙进行殴打,并进行搜身。张某乙承认其盗窃林某某家的钱的后,被告人张某甲、袁某对其放行。

另查明:1、2013年3月20日,安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甲传唤,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3月2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2年12月3日,张某乙家人与林某某就张某乙盗窃林某某2650元及物品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乙家人一次性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5200元。张某乙因未满16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2年12月2日12时许,因怀疑是张某乙偷了其姐姐家的钱,其和袁某一起去找张某乙家问张某乙,张某乙一直不承认,后来袁某进来后,和其一起问张某乙,因张某乙不承认,被告人袁某对张某乙进行了殴打。后其和袁某就把张某乙带到其家。在询问张某乙期间,其强迫张某乙脱衣服,看身上有没有钱。后其和袁某将张某乙带到张某乙老院子北屋东里间内进行询问,张某乙承认了偷钱的事,也就没有再多问。后来把林某某叫过来,林某某在屋里问了张某乙大约十几分钟后就从屋里出来了,他们就都回家了。

2、被告人袁某供述:2012年12月2日12时左右,张某甲让其和他一起去张某乙家问问他是否偷林某某家的钱。于是其和张某甲一起去了张某乙家,张某甲把张某乙叫到屋里。在其和张某甲询问张某乙是否偷了林某某家钱的过程中,因张某乙不承认,其当时心一急,拿着板凳就照着张某乙的身上打过去,当时张某乙躲了躲,板凳蹭了张某乙的左脸一下。后其和张某甲带张某乙一起到张某甲家,张某乙让其和张某甲搜身,其说没有权利搜。随后张某乙就自己把兜都翻了翻,并自己把裤子退到脚脖子处。后其和张某甲让张某乙到他家东边的那个老院子北屋东里间,张某甲和其就又开始问张某乙,张某乙还是不承认,其就从屋里地上随手拿了一根木棍,也不是想打张某乙,就是想吓吓他。后来张某乙才承认了,他说是他和别人一起偷了,钱都花了。其和张某甲见他承认了,就让他先走了。准备回头给张某乙的父母说这事。

(二)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12月2日12时左右,其村的袁某和张某甲问其偷张某甲姐姐家的钱了没有,其说没有。张某甲对袁某说打他,于是袁某从地上拿了一个板凳,左手摁住其的脖子,右手拿板凳照其的左脸打了两下。这时其大爷张某丙进来看见袁某和张某甲在其家,问其有什么事,其说没有。张某丙看没有事就出去了。张某甲和袁某让其去张某甲家,其说不去,张某甲说不去就挨打挨的才狠呢,其害怕就去张某甲家。在张某甲家中,袁某和张某甲对其进行威胁,并叫其把衣服和鞋都脱了,张某甲又问其拿了没有,其怕他们打就说拿了,张某甲就拿铁棍照其的后背打了一下,其当时差点儿摔倒。这时其大爷张某丙进屋,看见其脱光衣服在那站着了。其怕他俩随后再打,就没敢说。后来其回到家中不久,其又被他俩叫到其家的老院子里,袁某又对其进行了殴打。张某甲说你不老实,等派出所的人来了看你怎么办,其还说没有。后张某甲和袁某扭头就走了,其也就回家了。回到家后,看见张某甲和袁某也在其家了,其也没有吭声。随后的事就是其爸妈给人家说的,其就不清楚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某(安阳县柏庄镇大花村村民)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日上午,其在张某乙家玩时,看到袁某、张某甲两人来找张某乙。其在屋外听到袁某、张某甲在问张某乙谁偷了人家的东西的事情,还听到他俩好像在打张某乙,其当时不敢进去。后袁某和张某甲两人把张某乙叫到了张某甲家,其在院子里站着,张某乙在北屋又遭到袁某、张某甲两人的殴打。袁某、张某甲仍在逼问张某乙是不是你偷了人家的东西,张某乙不承认,他俩还在屋子里继续打。当时他俩不让其进屋,具体拿什么东西打张某乙的其没有看见。不一会儿,张某乙从屋子里出来,其看到张某乙满身都是脚印,脸部红肿,袁某、张某甲问张某乙有没有参与盗窃,张某乙说没有,然后他俩就进屋审讯张某乙。期间张某乙的大爷来张某甲家找张某乙让他回家。后来张某乙和袁某来到张某乙老家破屋,继续审问张某乙,张某乙仍被他们殴打。没停多大会儿,张某乙的母亲回来了,把其和张某乙叫走了。最后在众人的劝说教育下,张某乙说自己一个人偷了人家的东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