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9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甲,男,1964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宋福庆,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甲犯窝藏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甲及其辩护人宋福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9时许,姬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驾驶豫EJZ879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南铁道桥下,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姬某乙找到被告人姬某甲,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姬某甲明知姬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为姬某乙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姬某乙随后乘坐出租车逃到安阳市火车站附近。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客观上为姬某乙提供物资帮助,但劝解并陪同姬某乙投案自首的行为将危害后果化解到最小;2、被告人姬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姬某甲的侄子姬某乙(另案处理)酒后驾驶豫EJZ879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南铁道桥下,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姬某乙找到被告人姬某甲,告知被告人姬某甲其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人姬某甲明知姬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为姬某乙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姬某乙随后乘坐出租车逃到安阳市火车站附近。第二天,被告人姬某甲等人在安阳市火车站附近找到姬某乙,并劝说和陪同姬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姬某甲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姬某甲供述证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其侄子姬某乙驾驶豫EJZ879小型普通客车在水冶镇姬家屯村南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姬某乙和一个男孩到其在安林路彰武路口西的门市,姬某乙说他开车在姬家屯村南撞了一个人,姬某乙后来跑掉了。其当时闻到姬某乙的身上有酒味,吵了姬某乙几句。后来姬某乙给其要钱,其就从身上拿了一卷零钱给了姬某乙,后来姬某乙和那个男孩就离开了。第二天,其和姬某乙联系,知道他在火车站,其到火车站找到他和那个男孩,就带他去公安机关投案了。 2、证人姬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7日19时许,其驾驶豫EJZ879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张某甲去水冶洗澡,顺着姬家屯村最西一道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永兴铁厂北墙,左转弯向东行驶到了隧道路口后右转南。其驾驶车辆进了隧道,隧道里没有灯光,其当时开车速度过快,再加上隧道是弯曲的,在看见对方前本想踩一下刹车的,结果踩在油门上,结果直接撞上了对方。相撞后,其车又往南走了十几米才停下来,坐到副驾驶座的张某甲先下了车,说其撞到人了。其也下了车往北走了六七米,什么也看不见,其就又上了车。其因心里害怕就又上车,开车拉着张某甲上了安林路右转向西行驶到了安林路彰武路口西,将车停到了路南的空地上。在将车行驶到路南前其通过电话问朋友,打听到那个被撞得妇女已经死了,并且死的那个女的第二天嫁女儿,家里帮忙的人正多。于是其到了二大爷姬某甲的门市上,把其撞死人逃逸的事情告诉了姬某甲。姬某甲狠骂了其一顿。其说先去安阳躲躲,第二天再来投案自首。其给姬某甲要钱,姬某甲给了其二百多块,有整钱也有零钱,当时张某甲也在场。然后其和张某甲离开姬某甲的门市,一起坐出租车去了安阳。第二天上午,姬某甲陪着其向公安机关投案。 3、证人张某甲证言,案发当天其乘坐本村姬某乙的车在水冶镇姬家屯村南发生了交通肇事。发生交通肇事时,姬某乙开着车,其在副驾驶位置,其听见当的一声,就看见姬某乙驾驶的豫EJZ879小型普通客车前挡风玻璃花了,然后车又往南走到限高牌下才停下。其下了车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看了看,当时看见地上躺着两个女的。这期间姬某乙也下了车,两人重新回到车上后,姬某乙开车往南行驶到了安林路,后向西走到了安林路彰武路口西,将车停到路南的空地上。后其和姬某乙到姬某甲的门市,姬某甲在门市外,姬某甲狠狠的骂了姬某乙一顿,说姬某乙喝了酒开车出了事,姬某乙在和姬某甲说话时,其在他们附近。通过他们的谈话,其知道被撞得其中一个妇女死了。其不记得姬某乙还是姬某甲说先去安阳躲躲,第二天再去投案。随后,其和姬某乙准备走时,姬某乙又回到姬某甲的门市前,其看见姬某甲给了姬某乙一些钱,后来他俩就坐出租车去安阳。第二天,姬某乙的二大爷姬某甲找到其和姬某乙,带着其和姬某乙去投案的。 4、证人姬某丙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2月8日知道姬某乙于2014年12月7日在水冶正姬家屯村南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当天下午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在其家喝了酒。 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2月7日,姬某丙家摆满月席,其和姬某乙、本村的张某甲在姬某丙家喝酒的情况。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事发第二天是其村的赵某甲嫁女儿,事发当天傍晚其和赵某甲到安林路边染了头发。之后,赵某甲骑着电动车带着其沿水冶镇姬家屯村南由南向北去蒋村洗澡,其在车上坐着,到了铁通桥下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后,其就已经在医院。 7、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其姐姐赵某甲于2014年12月7日19时7分许在水冶镇姬家屯村南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后其直接去安阳县总医院骨科医院,但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8、安阳县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姬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9、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体检验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鉴定意见:赵某甲系外伤致胸腹腔内脏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王某某外伤致左侧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0、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姬某乙、张某甲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姬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对比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等情况。 13、姬某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姬某乙于2014年2月取得驾驶证C1证。 1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姬某乙系豫EJZ879机动车的所有人。 15、安阳县总医院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明王某某受伤情况。 16、安阳市公安局北辰交巡防大队证明,证明姬某乙于2014年12月8日到安阳市公安局北辰交巡防大队投案自首。 17、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及无前科证明。 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姬某甲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