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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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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国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4)安刑初字第0036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政国,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政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14)安刑初字第00360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政国,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政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政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9日,陈某某驾驶豫EA6559货车将王某甲右脚碾伤,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甲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张政国(王某甲岳父)认为赔偿数额少。2014年3月8日17时许,张政国等人以为豫EE6556和豫EA6559系同一车主,在安阳县水冶镇天池转盘附近将袁某甲、李甲驾驶的豫EE6556货车拦下扣押,并向袁某甲索要8万元才放车,袁某甲多次与其协商无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政国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参与扣车,事后也没有向袁某甲索要8万元,构不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陈某某驾驶豫EA6559号货车将张政国的女婿王某甲右脚碾伤,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豫EA6559号货车所在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王某甲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完毕。2014年3月8日17时许,袁某甲、李甲驾驶豫EE6556号货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天池转盘附近时,张政国带人将豫EE6556号货车强行拦下扣押,并以判决赔偿数额少、豫EE6556和豫EA6559两车车主系同一人为由,向袁某甲索要8万元,否则不予放车,后袁某甲多次找张政国称其是豫EE6556号货车实际车主,该车与陈某某无关,要求张政国放车,张政国仍坚持要8万元并拒绝放车。

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下午,张政国将扣押袁某甲的豫EE6556号货车放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政国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8日17时许,其和女婿王某甲、女儿张某某还有几个亲戚一起到安林路把车牌号为豫EE6556的前四后八的运输车拦住开到其家。因为其女婿王某甲给车牌号豫EA6559的车主宋某甲开车跑运输,2012年4月29日19时其女婿王某甲在工作中右脚被汽车碾伤,后经殷都区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了王某甲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车主宋某甲没有赔偿。所以今天下午其看见这辆车牌号为豫EE6556的车从安林路走,就叫人把车拦住了。当时车上有两名青年,其说和这辆车的车主有经济纠纷,要把车开走,就叫他们到一边把车开走了。当时去了许多亲戚,具体是谁开走的其不知道,开车时没有与车上的两名青年发生冲突,因为以前其女婿给豫EA6559和豫EE6556两辆车都当过司机,知道两辆车是一个老板,扣住货车之后有人来找其两次要车,但是其不认识是谁,有一次是一个女的给其打的电话,还有一次是两个男的到水冶镇茶棚村找的其,其给这两个男的说让车主来找。因为其代理着女婿王某甲被碾压一事,年龄又大,所以对方一直来找其要车。车不是其扣的,车是其女儿张某某和女婿王某甲扣的,对方来找其要车时,其说了几句“狂话”,说的是车碾住其女婿的脚,保险公司只赔了13万,赔的太少,该再得80000元,再适当包赔点钱,就放车。

(二)被害人袁某甲陈述:2014年3月8日下午17时许,其和弟弟李甲开着豫EE6556号货车走到安阳县水冶镇天池转盘时被两辆面包车拦住,从这两辆面包车上下来十几个人,一个穿绿色衣服、带着帽子的老头儿说豫EE6556号货车与他们有纠纷,要扣车,其说车是自己的,对方说只找老板,他们就准备开车走,对方给其留了一个电话号码15936495110,就把车开走了。当时对方有十几个人。豫EE6556号货车是其2013年11月13日从天顺公司购买的,是经天顺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乙介绍以93000元购买的,2014年2月27日过户到其爱人李乙名下。2014年3月24日10时左右其和姐姐袁某乙、姐姐的同事徐某某、王某丙四个人去水冶镇茶棚村找张政国,调解其被扣车的事情,他们从安阳县天顺公司问到了张政国的儿子张某的电话,其姐姐袁某乙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说他父亲张政国说过要80000元放车的事,但是他需要和他父亲张政国商量商量。2014年3月16号左右,其去水冶镇铁道附近的一个律师事务所时碰到张政国,要求放车,张政国说原来的车主因为碾住其女婿的脚还欠80000元钱,现在扣着车,只要其能把这80000元钱给了,就把车放了。2014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张政国的律师给其打电话说张政国要放车,18时许,其与办案民警一起跟着张政国的律师到善应镇天喜镇村大路边的空地上,但是车牌被卸下了放在驾驶室,六条轮胎被换成旧胎,车上放着的备胎也不见了。货车的GPRS也被弄坏了,电瓶也不能正常使用了,油箱里的油也空了,其放在驾驶室被子里的2600元现金也不见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证言证明:2014年3月8日17时许,其和姐夫袁某甲开着豫EE6556号货车走到安阳县水冶镇天池转盘红绿灯的时候,有两辆面包车横到其车前,挡住不让其走,从面包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把其和袁某甲从车上拽了下来,有人就上去把车开走了。其问其中一个穿绿色衣服、带着帽子的老头儿怎么回事,这名老头说这辆车与他们有纠纷。其说这车是自己的,对方说只找老板,当时对方有十几个人。这辆车是其姐夫从天顺公司购买的,好像是不到100000元,当时购买车直接对的是天顺运输公司,2014年2月27日过户到了其姐姐李乙名下。

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4日10点左右,袁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一块儿去找一个扣车的人说事,听袁某甲说是水冶镇茶棚村的张政国,说是车的原车主还有官司,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当时还有袁某甲的姐姐、王某丙也在场,在去的路上,袁某甲的姐姐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扣的那辆车的原车主还欠人家8万元,让袁某甲给人家8万元钱,否则不放车。电话里还吓唬说不拿钱来开车,就捅死他们,他们后来也没有去找对方说事。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今天上午徐某某给其说袁某乙弟弟的车被扣了,今天调解,然后其就和徐某某往广场去了,到广场见到了袁某乙和她弟弟,到水冶派出所门口后,袁某乙给扣车的那一方打电话,听说对方要七、八万元钱,后来对方也没有来,其就和徐某某回广场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