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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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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35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安刑初字第00356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豫ESN889面包车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村时,与行人王某甲相撞,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牛某某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豫ESN889小型普通客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村时,与同向步行的王某甲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驾车逃逸,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王某甲符合钝性外力引发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血胸、左右股骨骨折及左脚踝几近离断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亲属经安阳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的谅解。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投案,瓦店派出所将牛某某移交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牛某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牛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1月8日21时许,其驾驶着车牌号为豫ESN889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沿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吕村镇吕村集西段,由于迎面大车灯光刺眼,不慎撞伤了路边一个行人。当时心里特别害怕,其就开车离开了现场。后来听说被其撞倒的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其去派出所投案,家人给被害人家调解了,赔偿了3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牛某某妻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8日晚上,其爱人牛某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回到家,对其说他在安楚路吕村集撞住人了,让其去看看人伤的怎么样。后其到安楚路上现场,听别人说受伤的是本村的人,其给牛某某打电话已经关机,其就给吕村派出所民警说是其爱人牛某某开车撞的人,看怎么处理。后其又到永和交警队一中队,并配合事故民警把其家的车扣了。

2、证人王某丙(王某甲儿子)证言证明,其母亲王某甲于2014年11月8日晚上步行去吕村集广场锻炼身体在路上被撞伤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证明此事故经调解,牛某某的家属代表牛某某赔偿了30万元,其家属不再追究牛某某的责任。

3、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甲亲属)证言,证明本案事故经中间人调解,牛某某的家属代表牛某某赔偿了30万元,王某甲的亲属不再追究牛某某的责任。

(三)鉴定结论

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王某甲符合钝性外力引发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血胸、左右股骨骨折及左脚踝几近离断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牛某某持有C1证。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牛某某所驾驶豫ESN889小型汽车的情况。

5、王某甲户籍证明,证明本案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6、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及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投案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到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投案,瓦店派出所将牛某某移交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牛某某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牛某某有违法犯罪情况。

8、协议书、刑事和解申请书、撤诉书、安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证明被告人牛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牛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亚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