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29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97710117718。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安阳利用做假证的小广告,花费100元钱购买了一本位于安阳市梅东路西苑小区的虚假房产证书,并将该虚假房产证书抵押给孟某某,从孟某某处借款8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孟某某借钱,因需要办理抵押,被告人陈某某花费100元钱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某的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孟某某,将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安阳市梅东路西苑小区8号楼1-02号房产抵押给孟某某,从孟某某处借款85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孟某某经协商并偿还所借孟某某的全部借款,取得孟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投案。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至2011期间,其因做生意分三次借用孟某某6万元钱,借用后一直给着孟某某利息,直到2011年冬天,其资金无法周转,给不了孟某某利息。2012年11月,因跑滑县至秦皇岛的公交路线急需资金,其又找孟某某借钱,孟某某不想借给其钱。其说其在安阳有一套房产愿意抵押给孟某某。后其在安阳找到一个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办证人员花100元钱给其办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假房产证上显示是安阳市梅东路西苑小区的房子。后其到孟某某门市,孟某某没有在,其就把证给耿某某看了,耿某某把借钱的手续给其办理了,其把借用孟某某6万元的借据撕掉,重新给孟某某写了一个85000元的借条,耿某某还写了一个证明,其在上面签了字。耿某某给了其25000元钱。2012年11月10日,其因生意周转资金借用郭孟辛庄村孟某某现金85000元,并使用伪造的假房产证做抵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9日,陈某某到其门市上借钱,其因陈某某之前借的6万元还没有还,不想借给他钱。陈某某说他在安阳有一套房子并同意将房产证拿来抵押。第二天,耿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陈某某拿着房产证抵押借25000元钱,其表示同意,需要让陈某某写证明。2012年11月15日,其拿着陈某某的房产证去安阳找陈某某房产证上的小区,没有找到,其怀疑陈某某的房产证是假的。后其和耿某某找到陈某某,陈某某承认房产证是假的。 2、证人耿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到该所投案,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其它违法犯罪记录。 3、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假房产证扣押的情况。 4、借据及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向孟某某借钱并将假房产证抵押给孟某某的情况。 5、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经该处查证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户主为陈某某的房产证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依法予以没收。 6、调解书、收款条、证明及撤诉书、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孟某某经协商并偿还所借孟某某的全部借款,取得孟某某的谅解。 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陈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向他人借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用于抵押,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偿还孟某某借款,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改玲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亚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