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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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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丙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安刑初字第0024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丙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丙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

(2013)安刑初字第0024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丙某,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辩护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丙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丙某及其辩护人陈燕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丙某在任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人期间,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日常检查工作,2009年至2010年,姚丙某在每年年审和日常检查中,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没有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安阳市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安国税发(2007)141号)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采取虚构安置残疾职工的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2113772.68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姚丙某供述、证人史拥某等人证言、福利企业证书、福利企业年检证明、福利企业退税评估报告、退税手续、劳动合同、职务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对2009年年度福利企业年检的事实无异议。2010年年度福利企业年检其没有参与,2010年因年检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与其无关。2010年的被骗税款数额应予以扣除。

辩护人陈燕民辩护认为,被告人姚丙某未能严格履行职责,违规认定福利企业,构成犯罪,但退税仍需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未严格审核,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姚丙某的处罚。被告人姚丙某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已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以挽回,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姚丙某任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人。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日常检查工作。按照《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规定年检主要内容为:1、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福利企业证书等是否正规、符合要求。2、残疾职工人数和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企业与残疾工人是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协议;4、企业是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工人发放不低于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是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金;6、企业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劳动的工种和岗位,以及针对残疾工人生理状况的劳动保护措施;7、建筑物是否有无障碍设计规范;8、是否存在只挂名不实际上岗工作和在两家以上企业就业的现象;9、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按章纳税。上述有一项不合格限期整改,有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单位。被告人姚丙某与税务局工作人员对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进行2009年年度福利企业年检过程中,未按照上述年检办法认真履行年检职责,仅对福利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残疾证书、职工劳动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表等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仅对部分残疾工人进行询问,未全面认真审核残疾职工的实际在岗情况和工资领取情况,未能发现企业存在残疾工人只挂名不实际上岗的情况;发现企业没有无障碍设施,也没有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使年检流于形式。致使二企业通过了福利企业年检。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以福利企业的名义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前,分别经过安阳县国税局许家沟税务分局、铜冶税务分局检查评估,并分别出具了福利企业增值税申请退税情况评估报告,确认涉案两个企业符合福利企业退税条件。之后上报安阳县国税局审批退税。致使二企业骗取了国家退税款2113772.68元。给国家共计造成2113772.68元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

1、案发后,被告人姚丙某于2012年5月9日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13年6月8日,安阳龙海鑫源实业公司和安阳县京豫桂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利采矿厂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40万元。

3、2011年3月14日,经安阳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免去被告人姚丙某救灾办主任职务。2010年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进行,被告人姚丙某未参与201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姚丙某的供述:2008年8月至2011年2月,其任安阳县民政局救灾办负责人。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日常检查工作。在年检过程中,县民政局主要是其参加,安阳县国税局是付文某科长参加。在对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检查时,县民政局和县国税局没有分工,年检由其两家共同实施,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不分主次,共同对每项工作进行检查。年检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根据上级的要求,其通知企业会计,要求企业填写并上报《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申请登记表》、年检报告书等资料。随后其通知会计确定年检的时间,县民政局救灾办和县国税局税政科的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把残疾人集中在一块儿,点点名,对对残疾证,对对人数与申请表是否相符,找一两个能说话的残疾职工问问上岗了没有、能不能发了工资,他们都回答上着岗,能发工资,就了解以上情况,其它就不再了解了。因残疾人数与年检申请资料上相符。回去后向主管副局长汇报后,其就在年检申请登记表最后一栏“年审结论”处签一个“合格”,到局办公室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然后由县国税部门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生产办审批,审批后,上级机关在福利企业证书等资料上加盖年检章。其工作没有做到位、负有责任,没有严格按《河南省福利企业年检办法》等办法年检,以致残疾职工只挂名不上岗、企业弄虚从假,骗取国家税款200余万元。其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愿意接受政府的处理。

(二)证人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